与老外签订中英文合同:出现矛盾或不一致,以中文本为准还是以英文本为准?

与外国人签合同,很多情况都是中文、英文两个版本,常见的有:国际贸易合同;外商投资合同;技术转让协议;保密协议;合作意向书;投资条款清单等。


然而,中文和英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语言体系,如中文重语义,英文重结构;中文多短句,英文多长句(有些英文法律文件中,一个句子长达一页,宛如一座迷宫);中文多分句,英文多从句;中文多主动,英文多被动等等。


中文同样一句话,用在不同的场合,却是完全不同的意思:冬天(能穿多少就穿多少)/ 夏天(能穿多少就穿多少);以前喜欢一个人,现在喜欢一个人;我打败了他夺得了冠军。


英语同样一句话,声调不同,意思也不同:You're hungry 如果用降调,表示make a statement;如果用升调,表示ask a question。


所以,即使是一份经专业人士严格校对审核的双语合同,也难免出现同一个条款,不同语言版本的意思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形,而这种不一致或矛盾,有可能直接影响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举个例子吧,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条款:


中文条款“标的设备损毁的风险在标的设备到达买方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英文条款“The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Equipment shall be transferred from Seller to Buyer upon the deliverythereof to Buyer.



上述条款中,“到达”与 “delivery”是不同的意思,前者可以理解为设备实际运到买方所在地,而后者是根据约定的贸易术语规则来定,不一定是实际运到买方所在地,有可能交付给船运公司即视为已经delivery。


两个不同的意思,决定了买方和卖方不同的权利义务。一旦设备在运输途中发生损毁,如果按照中文条款,买方可以抗辩应由卖方承担损失,因为设备还没有“到达”;如果按照英文条款,卖方可以抗辩应由买方自担损失,因为设备早已被“delivery”。


再看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例

海南锦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威尔逊室内建筑设计公司等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民事裁定书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海中法仲字第6号


案情:2011年5月11日,锦颐公司与威尔逊公司订立《室内设计合同》,约定威尔逊公司为锦颐公司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的索菲特酒店、办公楼及商场提供室内设计服务。《室内设计合同》第四部分第19条约定: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位于海南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时有效规则,提交仲裁”。


划线部分对应的英文条款为“If negotiation fails, either Party has the right to submit such diputes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for arbitration by the commission in Hainan.”


争议双方对上述条款的“位于海南”和“in Hainan”产生了不同理解:锦颐公司认为应该按中文理解,是指位于海南省的仲裁机构;而威尔逊公司则认为是仲裁在海南省进行。


显然中英文条款之间出现了不一致,以哪个为准呢?《室内设计合同》第四部分第21条约定“本合同原本以中英文书写,如有出入,以中文为准”。



法院裁判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本案《室内设计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位于海南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时有效规则,提交仲裁”。虽然该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是位于海南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但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海南没有分会位于海南的仲裁机构只有唯一的一家是海南仲裁委员会。威尔逊公司虽辩称《室内设计合同》关于仲裁的英文条款对应的中文翻译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海南进行仲裁”,但是《室内设计合同》第四部分第21条同时约定“本合同原本以中英文书写,如有出入,以中文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室内设计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且双方在发生争议后未达成补充协议确定一个仲裁机构,因此仲裁条款无效



上述案例说明,在双语合同中,最好包括一个条款,即规定如果两种语言版本的条款出现冲突或不一致,应以某个语言版本的条款为准(“语言冲突哪个为先条款”)。


那么,在实务操作中,如何起草和使用语言冲突哪个为先条款”呢?一般来说,以哪种语言为准,往往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地位,具体而言有三种情形:


1. 发生冲突,以中文本为准。


2. 发生冲突,以英文本为准。


3. 两种语言版本同等有效,这通常是双方妥协后的结果。


假如您是中方,已经争取到了“以中文本为准”的胜利,是否意味着完胜呢?答案是“No”,您还要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打出一个组合拳,才能算是完胜:


一、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往来文件或附属协议,均应为中文或者中英对照,并约定如有歧义,应以中文为准


二、发生争议引发的诉讼或仲裁,使用哪种语言进行


2.1 如果约定国内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或者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则可装糊涂,因为国内法院审判是用中文;国内仲裁也是用中文(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


参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81条:“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没有约定的,以中文为仲裁语言。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语言为仲裁语言”。


2.2 如果约定国外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或者选择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机构,则应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中文进行审理和裁判(如国外法院只能用其本国语言进行审理,则应在合同中约定对方提交的所有文件和证据均应有准确的中文翻译件)。


参考: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20条就仲裁语言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语言的,仲裁庭应当在适当考虑合同所用语言在内的所有情况后决定使用一种或数种语言进行仲裁。


Last but not least,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会要求某些类型的合同(如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建设合同等)一定要使用中文本。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但没有规定如果发生冲突,应以哪个文字版本为准,这为实务谈判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合同语言组合拳


一、合同条款发生歧义,

以哪个语言版本的规定为准?


二、合同履行中的文件往来,

以哪个语言为准或为主?


三、诉讼或仲裁,

用哪个语言进行?


一拳打得百拳开,

就看您怎么灵活使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