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族:当心美式FATCA“肥猫”,注意中式CRS“卡卡”

当下,打算移民的、正在移民及已经移民的人们,最为关心的,莫过于巨量资产的跨境税务筹划,以移民美国为例,既担心被美国的FATCA“肥猫”盯上,又担心国家间的CRS“卡卡”得以执行后,马上到来的中国式追查逃避税收风暴!

  那就,借此与大家分享下,两个规则下的税务居民身份,看看能否躲开“肥猫”,避开“卡卡”。

  一、美国打击海外避税的FATCA法案——“肥猫”法案:

  1、产生背景:

  缘起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政府面临的财政困局,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产生,应对纳税人利用国外银行、金融机构隐藏海外金融资产借以对税务部门隐瞒信息、可能存在避税、偷逃税行为的国内立法。

  2、制定生效:

  2010年美国第111次国会颁布了《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缩略为FATCA。该法于2010年3月8日生效,

  3、主要内容:

  法案要求在境外拥有5万美元以上海外金融资产的公民个人和25万美元以上的机构组织,应向美国税务部门申报海外金融资产。主要包括方面:

  一是要求外国金融机构与美国国内收入局签署协议,披露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人在外国金融机构拥有账户的持有人姓名、个人账户名称、地址、账户余额、收入明细、提款明细、美国支付人向非美国的金融机构支付款项未按总支付额30%扣缴预提税的信息。

  二是美国居民拥有外国账户或特定金融资产的,要在8938号申报表中报告其账户是否超过50000美金。若账户持有人不报告其外国金融资产信息,则按不报告所得的40%处以罚金。若不报告金额大于账户金额的25%,则会适用为期6年的扩大报告义务。同时要求纳税人报告其非监管类账户的金融资产,如股权、债券证书等。

  4、实现路径:

  FATCA的适用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美国辖区,且权利与义务极不对等。这一单边色彩浓重的“霸王”政策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响。美国政府主要通过两种不同的模式推进该法案落实。

  一是与“外国政府”鉴定政府间外国账户纳税遵从协议,凡在该国设立的金融机构向该国政府提供本国美国账户信息,由该签约国政府将信息转交给美国政府

  二是与境外金融机构、外国银行签约,由这些金融机构直接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账户。

  美国政府规定,其他国家如果不与美国政府签署FATCA协议,美国将对这些国家的居民在美国银行、金融机构账户持有者美国投资本金和收益征收30%的预提税。

  5、推进与影响:

  FATCA在全球形成巨大震慑,各国政府为保护本国公民美国利益不受影响,纷纷与美国政府签订协议。使一项美国的国内立法变成世界范围内有强大影响力的“准国际公约”。

  FATCA在中国的实施逐步提速,2014年6月26日,中国与美国草签FATCA政府间协议,这意味着中国金融机构虽将免于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税,但也与税务机关一同被绑在了FATCA的战车上,必须按照FATCA的要求提供特定美国账户持有人的金融账户信息。

  随着2014年12月12,美国与新加坡政府签订了FATCA协议,使得签约的国家达到102个。

  

二、国家间相互打击“偷逃税”的一致行动——CRS“卡卡”:

  1、发布主体:

  2014年2月13日,应G8和G20国集团要求,OECD发布了创建全球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新准则:主管当局协议(CAA即: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和《通用报告准则》(CRS即: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2、制定目的:

  《共同申报准则》(“CRS”)的本质是为了全球性的抵制偷税漏税而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自动报告财务信息。

  3、准则作用:CAA和CRS是一个不具法律效力的范本,但OECD组织提倡成员国按照该范本的要求缔结国家间的情报交换协议。上述两协议、准则是仿制美国的FATCA基础上创建的,但其报告的数据要求不同,报告的信息量更大。

  新准则的自动情报交换,大大加强了国际税收合作,使各国政府保持其诚信纳税税制体系和打击偷逃税有了更可靠的基础。”

  其实, CAA 和CRS早在2013年6月18日OECD发布的“税收透明度的一步变化”(A Step Change in TaxTransparency )报告中已经提到:在定期批量移送纳税人的自动情报交换体系中,金融机构将向合作方主管当局提供某些特定纳税人的金融账户信息。信息交换涵盖各类投资所得,包括利息、股息、及从某些保险合约中取得的所得,以及其他类似的所得,余额及从金融资产出售取得的款项。

  4、推进情况:

  截至2016年7月,已有101个国家,包括英属维京群岛、加拿大、开曼群岛、中国、根西岛、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泽西岛、马来西亚、巴拿马、塞舌尔群岛、新加坡、瑞士、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英国,确认了他们根据《共同申报准则》实施自动交换信息的意向。

  CRS的“早期采纳的国家”是那些较早开始实施申报程序的国家(如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根西岛、泽西岛、塞舌尔群岛和英国),其中的54个国家已经决定将在2017年做好交换信息的准备。

  剩下的47个国家,将从2018年开始交换信息的国家(包括加拿大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巴拿马、新加坡、瑞士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被称为“晚期采纳的国家”。

  还有一些其他国家也还没有同意自动交换信息。不考虑那些可识别有国际争议的,目前全球共有196个国家(除了美国已有FATCA外),其中101个已采纳国家,还剩下94个国家没有承诺自动交换信息。这些国家要么特别小(如贝宁、圣诞岛、福克兰群岛、关岛、波多黎各),要么位于非洲大陆(如安哥拉、埃及、利比亚、尼日利亚、乌干达、津巴韦)。其他还包括像阿富汗、巴林岛、孟加拉国、玻利维亚、柬埔寨、伊朗、伊拉克、朝鲜、蒙古、阿曼、巴基斯坦、秘鲁、菲律宾、斯里兰卡、叙利亚、中国台湾、泰国、乌克兰和越南。

  大势所趋,剩下的94国中的大部分,也应很快加入!

  5、中国与CRS,步伐加快:

  作为参与世界经济活动的大国和主要经济体,也在情报获取和自动情报交换方面走出了实质性步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的信息,截至2014年1月27日,我国已经同巴哈马、英属维京群岛、马恩岛、根西、泽西、百慕大、阿根廷、开曼、圣马力诺、列支敦士登等著名避税地国家或地区签订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再加上我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中本身就有情报交换条款,实际上与避税地国家或地区情报交换的协定国或地区达到十一个,大大拓展了税务部门在我国居民与避税地业务往来或设立基地公司方面获取信息的渠道。

  中国今后还会不断拓展自己的情报交换方法和手段,也很可能会出台中国版的FATCA

  

  三、FATCA和CRS对中国移民的影响与思考:

  2015年,一份调查显示,平均拥有净值3000万人民币的中国富人中,有12%有外国身份,移民目的地中,加拿大、美国和澳大利亚最受欢迎。

  以上述数据粗略估算,截止2015年,已经有超过13万名中国富人通过投资移民加拿大。

  由于FATCA和CAA 、CRS的快速推进,不但使中国税收居民设立的海外公司的银行户头将受到影响。而且海外保单、海外家族信托也属于信息交换的范围,即使资产被信托持有,但仍然属于申报的内容之一。

  过去的高净值客户往往会选择离岸地来设立信托、私人基金会,因离岸金融拥有在岸金融无法比拟的优点,如税收低或者零税收等等。但在CRS的新形势下,如果离岸地属于加入CRS的司法属地之一,那么离岸金融工具也将作为信息而被申报。

  因此,FATCA、CRS的实施,将极大影响全球私人财富结构的所有配置,尤其是中国当下的移民一族,想通过移民、离岸金融来达到隐匿资产、逃税、避税,将逐渐变的不太可能。对于有通过移民实现“转移财富、逃避税收”的客户来说,甚至应该考虑是否应该放弃外国绿卡、是否还有必要移民的考量!

  美国的FATCA“肥猫”,来了,

  中国版的“卡卡”还远吗?

  在全球共同打击“富人”逃避税的氛围里,作为移民一族,真的应该对全球资产配置、移民身份的去留、财富的保护与传承规划,进行全新的思考!

  这也是当下移民、税务、及家族律师共同面对的全新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