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为什么总帮周立波这样的“坏人”?因为人家注重法制!

最近接连出现了不少国内名人在海外涉嫌犯罪的事情,先是大名鼎鼎的周立波在美国涉嫌非法持枪、藏毒被捕并提起诉讼,这边庭审结果还没出来,那边演员高云翔就因为涉嫌性侵在澳大利亚被捕了。


表面看起来,似乎是有名有钱的这些公众人物一出国就“放松了思想防线”,才不断给“惹祸上身”。实际上这跟国外那些发达国家截然不同的法制环境有很深的关系。国外并不是警察人赃并获之后就一定能够让被告人受到惩罚的,因为人家有一整套完善的司法博弈程序。



就拿周立波涉嫌非法持枪、藏毒这件事情来说。警察现场从他车上搜出来一把手枪,一包毒品。这种事情放在国内就基本上算是“人赃并获”,以周立波的身份,必然是24小时内警方官方通报往微博上面一挂,然后不出半个月就可以上庭宣判了。然后未来好几年,他只能在高墙里看着月亮振振有词的背诵这两条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他涉嫌犯罪的美国,虽然法律规定中非法持枪和藏毒的刑罚同样并不轻。可情况或许会完全不同了。周立波从被抓到现在,已经折腾了那么久,最近一次的开庭的时候,看过庭审的人却都认为他会被无罪释放了。嗯,被警察现场在车上搜出枪支和毒品后,他却有很大的机会可以脱罪,这就是人家的司法模式。


像美国、澳大利亚这一类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人家的法庭并不是警察这边说什么就是什么,不管是警察还是检察官过来,一样也是要提供充足的证据和法例合法程序证明的。被告人不管是不是被抓现行,永远都得是从无罪状态上由控方来一点一点证明被告有罪。


周立波在这件事情就占了这个便宜。他请的大律师就抓住一点便成功绝地反击——当地法律规定,警察想要搜车要么需要车主的同意,要么需要法官的搜查令。可车主周立波不懂英语,所以现场不可能授权这位美国警察搜车,警察搜车行为涉嫌违法,那么别说搜出来的是手枪和毒品,就算从周立波车里搜出一个一枚导弹,那也是警察非法获得的证据,法庭必须排除这类非法证据。但如果枪支和毒品这两样东西被排除了,这个案子就不成立了。甚至周立波回头还能反告警察非法搜查,要警察这边赔一笔精神损失费……


通俗一点就是说,在法律框架内,不管原告还是被告,只要上了法庭其实机会还是均等的。不会因为说一边是庞大的警察、检察体系,另一边是个人而导致法院成了走过场的形式。



发达国家的法制环境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规范执法者的行为。身为执法者,就算你是为了正义的高尚目标,可方式方法不对,那执法者就是有错在先,执法也就无效了。这个意思就是大家看见国内常说的“程序正义”。


这种行为上的遵纪守法也曾经“坑过”加拿大政府,著名的恐怖分子变身千万富豪就是因此。当年在阿富汗,有个叫奥马尔·卡德尔(Omar Khadr)的年轻人因为袭击美军车队被抓了,他们家跟本拉登也是挚交。他很快被关进了传说中的关塔那摩基地被严加审问。可他偏偏是加拿大国籍。但当时加拿大政府对被在海外关押的他,没有提供任何帮助、慰问和法律援助,没有尽到加国政府的法定义务。


奥马尔·卡德尔回到加国之后,一路跟政府打官司到最高法院。最后以1050万加币的赔偿达成了和解。不和解的话,加国政府也会输掉官司。因为程序上,无论当事人是不是恐怖分子,杀了多少人,他都应该被公平对待。这1050万加币的赔偿,就是加拿大政府没有公平对待卡德尔的“代价”。



总体来说,平等的法律机制赋予了原告被告依法交锋的机会,所以名人们在国外涉嫌犯罪被抓之后,还是有很大的机会翻盘。这可能就是很多名人一去国外就放松了自我约束的原因之一。


看到这里,很多人肯定会想:妈的,万恶的资本主义社会果真是资本家的天堂,有钱请到牛逼的大律师出面帮助自己,那不就有天不怕地不怕了吗?对不起,我们后面讲的内容可能会让你的这种幻想破灭。


现实中,更多有钱有名的人可能不会喜欢国外的法制环境,因为很多情况下,国内分分钟可以花钱或者找路子摆平的事情,在国外就摆不平了。这种情况在高云翔这件事中,有所体现。



高云翔的遭遇,综合网上各路消息可以确定的是:

1、他涉嫌在酒店企图性侵一位女士

2、女士报警后他立马被抓。

3、被抓后他被拒绝保释了。

4、事发后很快被当地媒体捅了出来,传到国内。


如果这件事情并没有发生在国外,也许走向就相当不一样了。其中有一种可能性比较大情况是:女子报警,警察来了,高云翔好好解释一番,警察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维护社会和谐的精神,尽力撮合双方“私了”。最后,高云翔多出点钱,把这个事情摆平。事后该拍戏的继续拍戏,该微博秀恩爱的继续秀恩爱,一切装作没有发生过就行了。


可现实中,高云翔是在澳大利亚犯事的。澳大利亚警方遇到这种情况,跟美国、加拿大等主流发达国家的警方一样,立马就会展开行动,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完全不会也不懂考虑什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眼下,高云翔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多花点钱请一个厉害的大律师来帮助自己在庭审中与控方大战三百回合。



企图“大事化小”结果惹祸上身的情况,在我们华人群体中也出现过不少了,前两年一位在洛杉矶的华人女子开车违章被警察拦下,本来只是收一张罚单的小事情,结果这位华人大姐不知怎么想的掏出了一百美金送给警察,希望警察放过自己。她话一说完,警察就把她给拷了,并且案件要移送到检察机构去公诉。因为此时她犯了“行贿罪”……


现在你明白为什么总有一种外国法律一直在帮助“坏人”的错觉了吧?公平的法制环境是所有人的后盾,无论这个人是罪大恶极还是完全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