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曹志杰/海外财富网
经合组织发布了实施CRS的国家和地区名单,这份名单中共包括101个国家和地区,将分别于2017年和2018年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跨国交换。在CRS大举来袭的背景下,前段时间,有人将还未加入CRS的台湾称为“新一代避税天堂”。而此次台湾版CRS的出台,标志着CRS大家庭又有了新成员!“避税天堂”的说法也不攻自破。
CRS:全球版“肥咖条款”
反避税一直是世界各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很多国家为了能够得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本国或地区税务居民的资产信息,通常会采取很多相应的措施。比如说在美国,美国国家税务局(IRS)2012年发布了一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实施细则。根据这份细则,截至2011年12月31日,居住在美国境内、在海外拥有5万美元以上资产或者居住在美国境外、在海外拥有20万美元以上资产的美国公民和持有美国绿卡的外国人都需要在2012年4月15日之前向政府申报;藏匿海外资产拒不申报被视为有意逃税,一经查出会被处以高达5万美元的罚款,严重的则会被判刑。
美国政府还规定,所有想在美国经营的外国银行从2013年1月1日起都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提供存款超过5万美元的美国公民账户信息,否则就会被视为与美国政府不合作。对于不合作的金融机构,如果有美国来源所得,美国将会对其总收入征收30%惩罚性税收。
台美已于去年22日签署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台湾俗称“肥咖条款”) 法案合作协议(IGA)。此次正式宣布即将加入CRS,使得台湾在反避税的道路上更进一步。
8月8日,台湾政府公布了《金融机构执行共同申报及尽职审查作业办法》(草案),就台湾加入CRS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个草案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完成审查程序的时间要求、定义申报审查的范围、界定金融账户、既有账户、新帐户、较低资产账户、高资产账户及被排除账户;界定应申报账户;规定了尽职调查具体程序等主要内容。
重要时间节点如下:
1. 第六十二条规定:台湾CRS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31日,立法释义中解释,中国大陆和新加坡的申报期限均为每年的5月31日,台湾参考新加坡和中国大陆,确定了这个申报日期。
而首次信息交换将在2020年进行。
2. 第四十六条规定:申报金融机构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高资产账户即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审查程序。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8年12月31日账户加总余额大于等于100万美元的账户。
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较低资产帐户即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审查程序。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8年12月31日账户加总余额小于100万美元的账户。
3. 第五十四条规定:申报金融机构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既有实体账户(即存量机构账户)审查程序。
既有实体账户是指2018年12月31日账户总余额或价值超过25万美元者。
而既有实体账户在2018年12月31日账户总余额或价值未超过25万美元者,无须进行账户之审查、辨识或申报。
4. 新开账户:是指2019年1月1日后开立的个人或者机构账户,要求2019年1月1日后开始尽职调查。
几个关键问题
1. 台湾CRS申报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保管机构、投资实体及特定保险公司。而不用办理尽职审查及申报的金融机构,包括政府实体、广泛参加人之退休基金、少数参加人之退休基金、免申报信用卡发行机构及免申报集合投资工具。
2. 此次台湾版CRS所涉及的金融账户包括存款账户、保管账户、持有投资实体之权益或债权账户、具现金价值保险契约或年金契约账户。
3. 应申报账户指由应申报国居住者或应申报国居住者控制之消极非金融机构实体持有或共同持有之账户。
4. 草案规定,台湾地区所称应申报国,是指依据与台湾商定税务用途资讯交换的条约或者协定进行金融账户资讯自动交换,且经台湾财政部门公告的国家或地区。因此,台湾与香港和澳门一样,采取的模式为“双边协定模式”,即台湾需要与其他每个国家和地区谈判并单独签署协议。
国家税务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公告的解读中明确提出: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仅对主权国家开放,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能独立签署《公约》。根据两特区基本法以及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经征询两特区政府意见,我国在《公约》批准书中声明,《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但是有人士分析称,香港、澳门可能会“间接”加入到《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但是台湾的情况明显更为复杂。
“避税天堂”梦破碎
去年还有一些专家和媒体认为,在全世界主要经济国家与众多避税天堂(如开曼群岛与维京群岛),都将加入CRS的情况下,很可能助长台湾纳税义务人将资产隐藏于海外账户,甚至吸引其他国家纳税义务人将资产隐藏在台湾金融账户,导致台湾成为新一代避税天堂。甚至有人称:“我们在香港、新加坡的客户已注意到台湾尚未加入,正打算将资金汇入台湾。”而此次草案的出台,粉碎了很多人认为台湾是“避税天堂”的梦想。
虽然,台湾宣布加入CRS,但是前面提到,它采取的是“双边协定模式”,需要与其他每个国家和地区谈判并单独签署协议。与台湾顺利达成协议的国家和地区自然不能再梦想着到台湾避税。那么,未来台湾与大陆和香港、澳门之间能否达成协议、实现税务信息的交换呢?
台湾与陆港澳的税务信息交换
关于这个问题,法规草案第一条的立法释义中明确说明:与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商定税务用途资讯交换及相互提供其他税务协助之协议,非属税捐稽征法第五条之一授权范围,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台湾与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达成CRS下账户信息互换的协议,不符合其“税捐稽征法”的规定,因此恐怕暂时不能进行信息交换。实际上,由于两岸间复杂的关系,此事前景并不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