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受保人和受益人的关系

刘晓阳

上一次我们已经讲过了什么是投保人、受保人和受益人,有读者问,是不是任何人都能成为投保人或受益人呢?下面我再讲一讲这三个“人”之间的关系。

投保人和受保人的关系

并不是任意两个人都可以成为一份保单的投保人和受保人,这两个人之间必须要有“可保权益”(Insurable interest)。

在电视电影里,我们看到过一些故意欺骗保险金的剧情。可以想象,如果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为另一人买保险,那么不能排除有人会为了得到保险赔偿而动了邪念,用非法手段谋害那位受保人,这就是保险里的“道德风险”。

什么样的关系之间具有“可保权益”呢?

第一、对自己和配偶有无限金额的可保权益。我们对自己的生命有投保权利。夫妻不仅是生活共同体,也是经济共同体,其中一人患病、残疾或者身故,都会对另一方造成财物损失。

第二、血缘关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可保权益。严格上来说,在香港只有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可投保的权利。“虎毒不食子”,正常情况下父母不会去故意伤害自己的孩子。即便如此,为防范道德风险,很多保险公司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所有保单的总保额也不能超过50万美金。

有些保险公司也允许父母对成年子女、以及祖父母对孙子孙女投保,但都有一定的限制,也要酌情逐例审查。

第三、对其他人的可保权益。如果对其他人拥有可保权益,法律要求两者之间必须存在某种财务关系。而这种关系可能因为其中一方的死亡而使另一方蒙受财物损失,如债主和债务人之间、生意合伙人之间、合约关系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香港“可保权益”只在保单订立时存在。因此,于保单生效期后便可以转换其他没有可保权益的保单持有人。


又过了几日,罗先生和太太前来投保重疾险,“我们给自己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孩子,能把孩子作为受益人吗?”

“当然可以,不过因为未成年人不能自己完成理赔程序,也没有银行账户接受理赔款,所以需要同时指定一个信托人帮他办理这些事务。”

“什么人适合做信托人呢?”

“建议以这样的思路考虑这个问题,假如父母有一方遭遇不幸,另一方肯定是孩子的监护人;假如父母同时遭遇不幸,谁最适合做孩子的监护人,就应该由他做这个信托人。“

“姥姥!“夫妻俩异口同声地说。

于是他们二人的保单都指定儿子作为第一受益人,由姥姥做信托人。

“双重保险起见,能不能都指定姥姥做候补受益人呢?”

“太太的保单可以,因为是母女关系。但先生的保单就不行了,因为是岳母和女婿的关系。”

“受益人和受保人的关系也有特定要求吗?”

接着我们再讲一讲

受益人和受保人的关系

受益人和受保人之间无须“可保权益”,只须按照保险业的惯例,而香港并未对此作成文立法,因此原则上保单的受益人可以任意指定。但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核保时也考虑到“道德风险“的问题,谨慎起见对受保人和受益人的关系也做了一定的要求,以免在索偿时出现争议,影响保单的合法性。 比如英国保诚就规定特定的亲属关系或者非盈利组织才可作受益人。

关于受益人以下几点非常非常重要:

一、在投保时一定要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赔偿金往往被认作是遗产,保险公司将这笔钱赔给法定继承人。目前我国的遗产税虽然还沒有落地实施,但是相关征收要求已被写入新版草案:遗产净额不超过80万元部分稅率是0,80-200万、200-500万、500-1000万以及超过1000万元的适用稅率分別为20%、30%、40%、50%。一旦遗产税开征,以遗产形式分配给遗产继承人的实际到手的赔偿金额就会打折扣。而指定了受益人的话,就可以免征稅费,所获得的是最直接和最完整的赔偿金。

二、保单持有人也应考虑指定第二受益人(或叫候补受益人)。如第一受益人比保单持有人先行离世,而保单又沒有安排第二受益人,受保人离世后所获发的赔偿金也将作为遗产,根据现行的遗产继承法分配,虽然香港不征收遗产税,但赔偿款项未必会分配到正确的人手中。

三、请谨记在踏入每个不同的人生阶段(如结婚、离婚、子女出生)或现任保单受益人离世,都須要重新评估有关受益人的安排。更改或增加受益人的手续很简单,只須缴交一份已清楚填写新任受益人的委任表格,便可撤销以前任何及所有受益人委任的安排。

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关系

受益人如何安排是由投保人全权决定的,投保人有权利随时撤销、更换受益人的人选和利益分配比例。

需要提醒的是,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之后,应该清晰地告知受益人和信托人这份保单的存在、保障了什么风险以及保险顾问的联系方式,万一出险,以便受益人知道如何获取自己的利益。


作者简介:

刘晓阳,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约克大学舒立克商学院MBA。海外财富网特约财经评论专家。曾先后就职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东亚银行、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东邦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著名企业,十余年金融行业一线经验,擅长高净值人群家族财富管理与企业税务规划,具有很高的业界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