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国人法律地位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即在中国境内的公民、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通过《宪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在程序方面,我国对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实行平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相结合。即外国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与中国公民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某些权利被加以限制。见《民事诉讼法》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在权利限制方面,比如只能律师中国律师代理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