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赴柬埔寨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2010年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全面建立给柬埔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自贸区的建立也加速了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往来,同样也为作为东盟成员的柬埔寨拓宽了经济发展渠道和机会。自贸区建立以来,中国与东盟之间在资金、人才、技术、资源等方面的流动率显著上升,双方都致力于实现高水平的经济一体化,中国和柬埔寨的合作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中国企业在柬埔寨的投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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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投资法》的颁布、《中柬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的协定》在金边的签署,为中国投资者到柬埔寨投资提供了基础保障,极大地推动了柬埔寨对华资的引入。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到柬埔寨进行投资,投资领域和投资行业不断地拓宽,同时投资的形式也变得多元化。


早期的时候,中国企业在柬埔寨进行投资的领域主要是劳动密集型领域,如制衣行业、纺织业、农业行业、食品行业、木材加工行业、医药化工行业、机械组装行业等。随着时间的发展,柬埔寨王国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中国企业在柬埔寨投资的经验也不断积累,从2005年开始,中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不只局限于加工贸易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时也开始投资科技密集型行业,例如建设水电站、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开发等。目前,中国企业在柬埔寨主要在纺织服装、房地产、能源矿产、通信、水电、农业、服务业等领域进行投资。


中国企业投资柬埔寨的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在柬埔寨投资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法律体系不健全;

   2. 执法的随意性;

   3. 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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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柬埔寨国内政局日趋稳定,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和投资环境。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柬埔寨于2004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第148个成员国,同时,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成为东盟成员为柬埔寨的经济赢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但也给柬埔寨国内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带来了挑战。



入世并加入东盟后的柬埔寨根据承诺,不断改变国内立法以符合WTO和自由贸易区的要求,同时也调整了自身关于外商投资的相关立法。虽然柬国民议会对柬埔寨的所有法律文件进行了全方位的梳理、修改、废止,同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尽量使柬埔寨的法律体系与入世承诺相一致,但是柬埔寨在外国投资法律体系上仍然不够完善。


(二)执法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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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吸引外资,柬埔寨在投资领域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2003年《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有力地促进了外国投资者到柬投资。虽然柬埔寨关于投资的基本法律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但是法律在实际的执行中出现了执法不严的问题。


有法不依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了相当多的难题。虽然柬埔寨法制越来越健全,执法越来越严,游戏规则也日渐国际化,但是还是存在不少的不确定性。同时,柬埔寨外国投资法律制度中的很多规定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执法者在执行法律的时候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法律的随意性。同时,处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政府腐败问题在柬埔寨也同时存在的。


(三)风险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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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中国企业到柬埔寨投资,几乎对柬埔寨的国情、投资环境都不了解,可以说他们的投资带有一定的盲目性。造成这样的情形的原因是中国与柬埔寨在意识形态、经济形势、价值观、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很多中国投资者对柬埔寨国内的法律、法规、政策都不是很了解,没有准确把握柬埔寨的外国投资法,没有利用好柬埔寨为外资设立的优惠条件。同时,中国企业在进行管理经营的时候,缺乏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最后使自身的利益受损。


例如:


在1998年,四川某公司与柬埔寨某公司签订合同,在郊区开展农业合作项目,双方在合同中规定柬方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中方公司以现金出资,从事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对利润采取平均的方式来分成,后改为合资公司。


2000年金边发了70年未遇的大洪水,合资公司遭到重大损失。虽然中方公司断断续续又投资几十万美元,但是却一直惨淡经营。在本案中,中方与柬埔寨合作方签订合同时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双方合作存在两大法律纰漏:


一是双方出资一样多,柬方以其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设备和固定资产作价出资,但在出资的清单上却没有土地使用权作价这一项。按照清单,柬方并没有用土地出资;


二是合同并没有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到合资公司,因此,合资公司并没有法律上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仍是柬方公司的。


该问题导致2006年金边周边地区地价上涨时,中方不能单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制约了中方摆脱困境。这就是中方公司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造成的后果。因此,中国企业到柬投资,必须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中国企业投资柬埔寨的法律对策


外国投资者面临投资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中国企业到柬埔寨投资的时候要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把企业面临的风险降到最低。具体而言,中国企业可以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一)事前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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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到柬埔寨投资,风险防范意识是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由于外国投资者到柬埔寨投资会面临着法律体系不健全和执法不严的法律风险,因此,中国企业到柬埔寨进行投资之前,要有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要做到知法依法,要准确把握柬埔寨关于外国投资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要对柬埔寨外国投资法中的投资准入问题、投资保障问题、投资优惠问题、外汇问题、税收问题、投资争端解决等问题有全面透彻的了解。


在实务操作方面来说,中国企业在进入柬埔寨投资之前,应主动与中国驻柬埔寨的经商机构取得联系,从正规渠道获取投资信息,并进一步对柬埔寨的国情和市场环境做调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对投资风险有全面准确的了解和把握,防止错误决策。


(二)事中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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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到柬埔寨投资,在获得发展理事会的审批后,要遵守柬埔寨的法律法规来开展经营活动。首先,投资项目的合同等法律文书要规范操作,要遵守柬埔寨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合同的条款如质量、数量、运输、支付、争议等条款要仔细审查、审慎协商,避免出现合同的漏洞。


除此之外,还要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在产品质量环节、运输环节、交货环节等要谨慎,以免造成企业经济上的损失。合同是投资项目的核心,中国企业应当聘请熟悉柬埔寨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专业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以此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其次,中国企业在进行项目投资的时候要严格遵守柬埔寨的法律法规,在经过反复论证拿到政府的批文或者执照后再进行投资。


(三)事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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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投资经营的过程做到了事前和事中防范,但是发生投资纠纷后企业也应积极应对,不能消极处理,尽量把损失降到最低。发生投资纠纷时,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国企业到柬埔寨进行投资发生投资纠纷后,可以采用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保护途径。


国际法保护包括国际条约、中柬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国-东盟投资协定等。发生纠纷时,协商是第一步,当协商不成时要用法律手段,可以把纠纷诉诸柬埔寨的法院或者利用ICSID来解决纠纷。同时,对于大的投资项目,例如BOT项目而言,利用ICSID是最有效方式。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中国企业都可视情况而定,采取对自己最有利的纠纷解决方式,保护自身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