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
移民获得绿卡后连续在境外居住超过1年,并且无回美证(Re-entry Permit)会被视为放弃居留权。
但是如果申请了回美证,提前告知移民局行程并有永久居留美国的意图,那么会保留永久居留权。申请回美证使用I-131表格。
另外如果在美国境外停留超过一年是情非得意,不是自己可以控制的情况,比如发生“天灾人祸”、被人绑架、生病卧床不起、有亲人需要在身边照料、被所在政府限制出境等回不了美国,只要原因是非可控的 Beyond Your Control 超出自己控制范围的可联系当地美领馆申请回归居民签证Returning Resident Visa。如果获得这个签证就还是可以回到美国重获绿卡身份。
180天:
移民在境外连续居住超过180天会被假设放弃居留权,但可以举证反驳,举证责任在你;移民在境外连续居住不超过180天,不被算为放弃居留权,除非移民局有很多其他证据表明你放弃居留权,举证责任在移民局。
举证责任很重要,举证责任在你,你需要提出抗辩;举证责任在移民局,除非移民有很多证据表明,否则就没办发剥夺绿卡。
如何应对海关刁难?
在境外逗留时间稍长回美国过海关时经常会受到海关的刁难,但是这个并没有法律基础。
建议准备一套文件,更好的证明与美国的种种联系,防止海关刁难。
作为一个永久居民,美国政府要剥夺绿卡时需要走New Process新程序有程序公证,会先给数个警告,在剥夺是也会有一个听证,让你有机会去抗辩。
对于真的在境外有生意、家庭,需要长期在美国境外的人,建议尽可能减少连续在境外的时间,间隔不到6个月回来一次;尽可能在美国发展出更多的联系。
发展联系一:在美国持有房产并合理纳税
房产算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连接点,有了房子还会每年给美国政府交税,说明有强烈的居留在美国的态度。有房子每年按照居民要求报税,报税额合理。
发展联系二:发展更多美国社区联系
能加入到当地的教会、在美国做志愿者、加入当地的商会或很多社区的组织、参加当地的动物保育组织、植物园长期维护组织等。有捐献、认同美国价值、在美国有信用卡、驾照、保险、各种会员证。这些都可以看得出你是否认同美国、尊重价值、融入当地社会、生活重心是否在美国。
在这种情况下若去境外发展生意,要持有特定的行程证明。比如公司派遣到境外出差一年,要证明这个行程是特定的不是永久的,这个行程是为了推动美国雇主的利益。
移民局在判断是否剥夺绿卡时是综合各种因素,是主观的,如有表明仍有永久拘留在美国的意图,就不会被剥夺绿卡。可以搜集整理任何保留永久身份的文件作为证据列成清单,一般海关看到清楚地文件清单就不敢轻易剥夺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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