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海外信托需求开始兴起,是因为其多元化的功能逐渐被发现。除了投资理财、代际传承、慈善等本土信托的通途,海外信托还具有以下四大优势:
1.更强的保密性。海外信托的保密性极强,大部分离岸司法辖区内信托根本不需要注册,很多海外信托外界根本不知道它的存在,即便是一些经典的海外信托案例会将该信托的存在暴露在公众视野下,但非信托参与人很难了解海外信托的具体设立情况,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人都能得到更强的保密。有些海外信托甚至对受益人都不完全披露,在海外信托中,委托人可以约定不能让受益人知道其获得的受益权份额,从而避免了遗产纷争。比如知名的影视大亨邵逸夫设立的信托基金被委托给一个注册在百慕大的ShawTrustee(Private)Limited的机构运营,兼具了慈善和家族信托功能,但这个信托内具体放置了哪些财产、受益人有哪些依旧成谜。
媒体传言邵氏信托的规模接近百亿,可以确定的是邵氏信托设立之初包括100%邵氏兄弟的股权和100%邵氏基金的股权资产资产,邵逸夫奖基金会是否被完全囊括在内未可知,邵逸夫奖基金会的规模也没有公开资料,还能包括新加坡的地产、百货,香港的一些影视资产,这些资产都通过ShawHoldingsInc.控股平台持有。两块确定的资产中,邵氏兄弟公司股权在2011年被售86亿港元重新注入该信托,而邵氏基金目前持有TVB3.64%的股权。在2009年之前,这个信托的受益人一直不为人所知,即便是2009年公布了具体的受益人名单,此后是否更改了受益人依然无法确定。
2.更灵活的税务规划。必须要强调的是,“通过信托可以避税”的说法是错误的,能否避税需要综合信托财产的类型、收益形态、税务人身份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即便是海外信托也是如此。但是,海外信托设立地点选择更具灵活性,能够充分利用各个国家不同的税收制度,通过税务规划,实现信托财产及收益少交、免交税费或者税务递延。我国高净值人群需要设立海外信托避税主要是出于以下两点原因:
一是我国并不是所有信托财产都能免于缴税,而信托制度成熟的国家设立信托基本无须缴税。我国信托设立是需要登记的,没有登记的信托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于股权和房产的登记在境内会被视同交易需要缴纳高额的税费,只有通过非交易性获得的方式将非现金资产转移到信托名下才可能实现避税。而且在我国法律下,即便是通过捐赠的方式转移股权都不能免税。所以我国信托财产大部分是以现金形式存在,其他财产类信托非常少。但是海外信托中,在境外登记的财产,股权和不动产都可以通过在一些国家设立离岸信托,通过捐赠的方式转移所有权,而免交捐赠税。乔布斯的三处房产就被放进两个信托中,免于缴税。
二是国内信托收益会被征收所得税,而海外信托能够通过税务规划降低税负。因而在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避税天堂设立信托是一种最传统的避税手段。但各国相继发起“全球追税”,包括中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加入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中国确定信息交换关系的地区不断增多,今年3月已经确定66个信托输出和93个信息输入司法辖区,其中全球五大避税天堂(百慕大、开曼、英属维尔京、特克斯和凯科斯和海峡群岛)中,只有海峡群岛尚不需要交换信息到中国大陆。而中国版CRS也将离岸信托列入信息交换范围,穿透识别部分信托的实际受益人,一旦被稽查到不仅会被课税,还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离岸信托的税收优化功能因此受到一定影响,加入中国版CRS的国家还会不断增多,避税地的选择减少。另外正如前文所述,如果我国真的开征遗产税,代际传承将的税务规划将成为海外信托税务规划业务的另一大重点领域。
3.更彻底的资产隔离。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是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但是只有全权信托的信托财产才是完全独立的。所谓全权信托就是完全由受托人决定信托财产的运作,并不是所有的海外信托都是全权信托,比如美国信托分为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只有不可撤销信托才是全权信托。而在我国的信托法下,根本没有全权信托概念,不止有些信托约定受托人和委托人共同管理,而且我国信托天生具有可撤销属性,即便是现在已经有不可撤销信托,也只是限制了委托人的撤销权,并没有限制其他人撤销权。我国《信托法》规定,如果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理论上,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恶意避债,在债务发生较长时间前、非刻意避债而注入的信托财产不符合撤销条件,但是一个纰漏之处在于,这一条款并没有明确债权人可以主张权利的信托设立时点,也就是说在实际审判中,一旦发生债务纠纷,即便是之前设立的、非避债目的的信托财产也可能被用来偿债。而且在我国“一物一权”的法律体制下,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所有权可能不会被承认,这样一来,即便不考虑避债的界定,受益人或委托人被以所有人的身份要求偿债也是合理的。所以,只有设立不可撤销的海外信托才能够实现不同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海外信托的这一功能应用的也最为广泛,多被用在离婚财产分配、避债或同一控制下资产剥离等方面,在经济下行下,未雨绸缪通过设立海外信托避债的企业家越来越多。
龙湖地产董事长吴亚军夫妇设立的家族信托是华人离婚财产分配的经典案例。两人离婚前分别通过吴氏家族信托和蔡氏家族信托受益人的身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这些股份的实际所有权归属于在两只信托的共同受托人汇丰国际信托,离婚并没有导致公司所有权变动,避免了公司股权纷争和股价剧烈波动。
李嘉诚的家族信托就巧妙利用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将公司间风险隔离。李嘉诚把持有的22家公司的股票分别做成了一个个独立的信托计划,这样一来,22家公司中的任何一家公司发生经营风险,即便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个人,其他公司也不用承担连带责任,经营不会受到影响。更妙的是,李嘉诚通过设立权益类和财产类两类信托,把公司的经营权和表决权装进权益类信托,而公司的所有资产则被装进了财产类信托,实现了公司的经营权和财产权分离。有管理能力的人成为权益类信托的受益人,进行公司决策不用受到其他继承人的干预。在李嘉诚下一代的受益人安排中,更有能力、踏实的李泽钜成为了权益类信托的受益人,而李泽楷作为财产类信托的受益人也能享受公司分红收益。
4.规避外汇管制。一方面全球经济下行下,为了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发掘海外市场的投资机会,比如到泰国、越南等国炒房,我国高净值人群的海外投资需求增加。但是除有留学等特殊合理需求并提供有效证明外,个人一年只能兑换5万美元或等价外汇,这些外汇远无法满足海外投资者的需求。因而很多投资者另辟他径,比如购买劳力士手表等奢侈品再退货换汇、借用他人外汇额度等。但我国这两年外汇管制趋严,对买卖外汇、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现、支票套现等行为严格管控,稍有不慎就会触犯刑法。而海外信托受离岸司法辖区监管,可以通过在外汇管制宽松地区设立海外信托配置海外资产,规避外汇管制。
设立海外信托最为重要的就是结合自身需求和想要放入信托的财产选择合适的信托设立地,以及委托可靠的信托机构打理信托财产。
1.设立地点的选择
无论以何种目的设立的海外信托,在选择海外信托的设立地点是都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制度和信托监管制度,信托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只有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下,这种关系才能得到周全的法律保护,和信托性质匹配的法律制度才能让信托的作用充分发挥,比如信托的“一物两权”属性和我国“一物一权”的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就影响了信托资产隔离功能的发挥;二是宏观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海外投资政策等多方面,不单是海外信托投资,包括国内所有投资都需要考虑宏观环境;三是税收环境,这一点对于以税务规划为主要目的的海外信托尤为重要,其他目的的海外信托在主要目的能够得到满足的国家中选择最终设立地点时,也会优先选择低税负国家。
但是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也会有不同的更适合的设立地点:
以税务规划为主要目的的海外信托,之前主要布局在百慕大、开曼等50多个提供不同离岸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但是,我国已经加入CRS,在选择设立地点时要关注OECD发布的最新确定交换信息到中国大陆的司法辖区名单,尽量避开CRS成员国,以免被追税。
图表3 截至2019年3月交换信息到中国大陆的司法辖区名单
资料来源:OECD官网,如是金融研究院
以保密为主要目的,主要设立在不需要注册登记的国家,最好当地法律制度支持诸如受益人的受益份额保密等保密条款,比如马耳他、马恩岛等国就不要求信托登记,马恩岛信托只需要对信托财产加以信托条款并转给受托人就可以创建,马耳他的信托甚至可以直接口头创建。此外,同一个国家对不同的信托财产注册规定可能不同,要注意区分。比如在新西兰设立一般信托不需要注册,但是如果信托财产中有土地或者物业资产,就需要以书面形式记录。
以资产隔离为主要目的,需要重点关注海外国家法律制度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护程度,包括是否能够设立全权信托、是否支持“一物两权”法律关系和信托法是否和其他法律存在冲突、是否有曾经发生冲突的判例以及是否是判例法系等。大部分像英美一类信托起步早、制度成熟的国家都比较适合设立这一目的的信托。
2.信托机构的选择
挑选信托机构主要关注三点:一种是信托结构设计能力。海外信托多是为特殊目的而设立的,需要设计匹配特定目的和信托财产的信托结构,一个精妙的信托结构能够将信托的功能发挥到极致,比如李嘉诚的家族信托。海外信托机构或境内的外资银行开展信托结构规划业务较早,经验也更为丰富。被爆出来的国内顶级富豪设立的家族信托一般都是由汇丰国际信托等顶尖海外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二是看海外信托从业时间和历史案例。海外信托地点的选择十分关键,从事海外信托业务久、历史案例分布地区范围广的信托机构更了解海外国家的信托制度、法律环境、政治环境等利弊,从而选择出更适合设立目的的地区。三是看是否在海外信托设立目的地设有分支机构。一方面,有些国家要求信托的受托人是当地公司或信托控股的离岸公司董事需要有本国公民等,如果委托的机构在当地没有分支机构,可能出现双重委托,也就是信托机构把信托再度委托给当地的信托机构,这样信托的运营管理混乱,不利于资产管理。另一方面,在当地设有子公司的信托机构对当地的投资环境、政策法律环境等更为熟悉,更利于投资经营,也更便于提供后续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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