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地法律规定,内地居民赴港期间向香港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早在2010年,广东省保监局就做出明确表示:如果内地投保人自行出境,并自愿购买香港保险,那么这些保单就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根据香港法例第41 章保险公司条例,任何在香港获授权之保险公司,在香港推介人寿保险均属合法,不论销售对象是香港本地人士,外国人士或中国内地人士。”
香港保险索赔投诉局于1990 年2 月成立,宗旨乃为个别保单持有人或其受益人提供有效免费管道,协调及排解他们与投诉局会员公司就个人保单而引致的索偿纠纷。该局于2013 年5 月1 日起,将服务范围扩展至非香港居民(所有境外人士,例如中国,日本,台湾东南亚等地区的客户)。理事会相信只要保单是有投诉局会员公司按香港法律出发,所有保单持有人,不论其居住地,皆可使用投诉局的免费服务,这是较公平的做法。
流程合法:
香港保险公司对于客户投保流程把控严格。
香港保险公司通常都有设立签约认证中心,内地居民赴港投保时,必须亲自前往办理(18岁以下未成年人可有监护人带上资料代为办理)。客户在办理香港保险购置手续时,在保险公司签约认证中心,都会三方见证,并进行录音录像,作为客户赴港投保的记录。此外,内地居民的港澳通行证、甚至是过关记录(过关小票)等,都将作为投保凭证保存下来。所有这些在香港境内签署的投保文件,都是受到香港法律认可和保护的。
高度警惕关键词:境内、自愿
有人会问,既然内地居民赴港投保能受到法律保护,为何还会出现一些香港保险被判违法的现象出现。关于这个问题,也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无论是香港法律还是内地法律,都保护内地居民在香港境内购买的香港保险。而境内,则是一个充分必要条件。换言之,如果不是在香港境内签署购买的香港保险,则是不合法的。
一些香港保险公司营销人员到内地销售、签单,并通过伪造入境记录让保单生效,这样的保单属于“地下保单”,是违法的。因此必须记住,购买香港保险,必须亲自到香港购买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与保险有关的几部法律:
《合同法》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
《保险法》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保险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婚姻法》保险是不用公证的婚前专属财产;
《个人所得税法》保险是免税的财产;
《保险法》寿险公司不得解散。
从法律条文看保险在遗产继承、避税避债和婚姻中的重要作用!
当遗产税正式开征时,买保险有可能也将被限额,以防恶意逃税!现在这扇窗还未关闭,是否应该及早做个规划?毕竟,保险有备无患!从目前趋势来看,通过保险理财来合理规划资产,已成大势所趋。
一定要懂得利用保险:
1、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2、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3、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4、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5、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税法》第四条)
6、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破产解散。(《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7、购买的人寿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记入夫妻双方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
8、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保险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
如果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
9、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
保险是合理避税的工具。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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