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境外金融机构的角度看银行理财...

2018年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子公司”)及理财子公司业务开展等事宜作了规定。尽管规定明确要求,理财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只能是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但是,境内外的金融机构和境内的非金融机构也可以作为理财子公司的股东。在此情况下,对《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对于境外金融机构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从境外金融机构的角度看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理财子公司的方式

从股东构成的角度而言,理财子公司的股东包括了作为控股股东的境内商业银行和作为参股股东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机构。

因此,境外金融机构投资理财子公司的方式包括了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

1.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资理财子公司,在此情况下需满足《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2.以在境内投资的商业银行控股理财子公司,在此情况下需满足《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境内商业银行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并且理财业务专营部门连续运营3年以上的要求;

3.以在境内投资的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参股理财子公司,在此情况下需满足《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资金,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理财子公司的业务

理财子公司的定义是“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定义就可以看出,“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理财业务是理财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具体而言,理财子公司的业务包括了:

1.公募理财业务;

2.私募理财业务;

3.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

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理财子公司的业务管理及优势

理财子公司的业务具体内容及其优势主要有:

1.公募产品,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公募产品的优势而言,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以直接开具股票账户,并且,理财子公司的公募理财资金可以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2.私募产品,只要满足合同约定,理财子公司的私募产品没有投资标的的规定限制,可以直接投资股票,并且区别于公募产品,私募产品对股票投资集中度管理也没有限制。

3.区别于以往的银行理财产品:

(1)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没有销售起点的限制;

(2)理财子公司发行的产品可以是分级产品,分级理财产品的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产品名称中应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3)对于公募产品的投顾和私募产品的委外和投顾,理财子公司还可以和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作。

4.从用途限制的角度而言,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财子公司的自有资金使用要求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对于这金额庞大的自有资金使用而言,投资具有较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可以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但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总体而言,《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让银行理财业务与国际通行的运营方式更加贴近,也为理财子公司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地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相信更多的境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可以理财的业务领域中发现更多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