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的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台湾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所有入境来中国大陆地区的境外人员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住宿(暂住)登记。
境外人员在潜停留、居留期间,住宿点或签证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离潜后重新入住的,都需重新办理住宿(暂住)登记。
如何申报?
1、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2、境外人员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住宿的,由本人或留宿人、接待单位专办员向居住地所属派出所进行申报。
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原件(外国人一般持有护照;港澳居民一般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住证;台湾居民一般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居住证;华侨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2、境外人员与留宿人是亲友关系的,提供留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等基本信息。
3、租房合同、购房合同、房产证等(境外人员租赁房屋居住的提供租房合同原件,以及房东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若系接待或工作单位租赁的则除租房合同原件外还需提供接待或工作单位说明;若房屋系境外人员本人购买的,则提供房产证原件或购房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一、外国人住宿登记
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2、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3、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者个人,应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违反上述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的外国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台湾居民住宿(暂住)登记
1、来大陆后住在宾馆酒店的台湾居民,入住时即应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办理住宿登记。
2、来大陆后住在亲友家中的台湾居民,入境后24小时内(农村72小时)到当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
3、台湾居民入住其在大陆地区自购住房或者出租房内的,须入境后24小时内(农村72小时)到当地辖区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办理住宿登记后一年内再入境、居住地址无变动的免办住宿登记;如居住地发生变动或一年后再入境的,应按规定另行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台湾居民持“居住证”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录入居住证号码;台湾居民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在信息系统中登记录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违反上述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的台湾居民,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台湾居民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港澳居民、华侨住宿(暂住)登记
1、来大陆后住在宾馆酒店的港澳居民和华侨,入住时即应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办理住宿登记。
2、来大陆后住在亲友家中的港澳居民和华侨,入境后24小时内(农村72小时)到当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
3、港澳居民和华侨入住其在大陆地区自购住房或者出租房内的,须入境后24小时内(农村72小时)到当地辖区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办理住宿登记后一年内再入境、居住地址无变动的免办住宿登记;如居住地发生变动或一年后再入境的,应按规定另行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港澳居民持“居住证”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录入居住证号码;港澳居民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在信息系统中登记录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违反上述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的港澳居民和华侨,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港澳居民和华侨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链接
一、相关释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的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台湾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
外国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按照外国人对待。
台湾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是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仍为中国国籍)。
二、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内(农村可在七十二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下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