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即将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与国际派遣或以临时出差形式来华工作的外籍个人和港澳台人士(“外籍个人”)相关的一些规定发生了重要变化,引发了广泛关注。
引入居民和非居民概念,将居民判定时间标准由满一年缩短为累计满183天。居民个人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居民个人,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首次在个税法中引入反避税条款。
全球所得在华征税?
新个税法公布后,外籍个人最为关注的莫过于他们是否需要在中国就全球收入缴税。
根据新个税法,居民的定义其中一种情形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根据现行个税法实施条例的“五年例外规则”,外籍个人只有在中国连续居住满五年后,才需就其全球收入在中国缴税。
那么新个税法实施后,对于成为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和港澳台人士来说,是否就意味着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税呢?
►如果实施条例中“五年例外规则”不再保留,来华工作的外籍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累计居住满183天,成为中国税收居民就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税了。首当其冲的将是那些接受长期派遣任务,全职在华工作以及被境内企业在中国雇佣的外籍个人及港澳台人士。因为境内全职的工作安排使他们很难全年在华居留不超过183天。而对于那些少于六个月的短期派遣、有境内外兼职或以出差形式来华工作的外籍个人及港澳台人士来说,适当调节工作安排以保持每年在华不超过183天的灵活性相对来说高一些。
►如果实施条例中继续保留“五年例外规则”,已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但未满足连续五年为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无需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税。但与现行的“五年例外规则”相比,要在五年内其中一年在境内居住不满183天比居住不满一年(即一次离境超过30天或累计超过90天),难度无疑大大增加了。根据2018年9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继续保留“五年例外规则”可能性比较大。
居民专项附加扣除如何适用?
新个税法规定,对于居民个人,增加赡养老人支出、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作为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减项目。从字面意思来看,如外籍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成为中国税收居民,上述专项附加扣除也应当可以享受。
现行法规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及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住房补贴和子女教育费包括在上述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中。但是,外籍个人一般住房租金和子女教育费很高,对于外籍个人和国内员工规定不同的标准应该比较符合实际的情况。
当外籍个人成为中国税收居民后,他们能否享受其他四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赡养老人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和住房贷款利息,需要进一步明确。
当外籍个人在中国没有居住满183天而不是中国税收居民时,最好也能享受上述免税项目。但似乎与新个税法非中国税收居民不能享受住房租金和子女教育费扣除有矛盾,这需要国家出台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通用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的影响
本次税改中反避税条款是在CRS实施的大背景下引入的,同时,CRS的实施亦将进一步推动中国反避税条款的细化和落实。
虽然表面上看,CRS的实施对在海外拥有金融资产的中国公民影响最大,但新个税法对居民的定义从满一年收紧为满183天,使得一部分在华工作的外籍个人及港澳台人士很容易成为中国的税收居民,从而其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有可能被交换到中国的税务机关。换言之,对于长期在华工作的外籍个人及港澳台人士,如果他们成为中国税收居民,CRS的实施将可能使他们在海外的金融资产信息被交换到中国税务机关。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五年例外规则”继续保留,成为中国税收居民并不意味着其境外收入需要在中国缴税。所以实际上会增加中国税务机关进行判别的工作量。
同是两国税收居民如何征税?
由于新税法下外籍个人及港澳台人士成为中国税收居民的概率将显著提高,同时若其不能打破母国(或其他国家)的税收居民身份,在同一个纳税年度,有可能同时成为两国(或地区)的税收居民。
税收协定从某种程度上规避了双重征税的可能性。即使纳税人在两国(或地区)均是税收居民,仍可以参照协定中关于居民条款的约定,通过判断其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以及习惯性居住等指标,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来决定其究竟属于哪一方的居民,从而在个税申报过程中抵扣其在另一方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但在实务过程中,很少见到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的先例。如果遇到同是两国(或地区)税收居民的情形,建议纳税人结合当地的税务实践进行具体判断,并与主管税局进行咨询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