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税务互通 海外华人账户被封 这篇文章告诉你 你该缴哪国的税?

国际反避税大网将正式拉开,身在海外的华人怎么办?

9月起,国际反避税大网将正式拉开,身在海外的华人纷纷担忧,自己到底应该怎么办?


一个多月前,外媒已刊登:新西兰、澳洲各大商业银行冻结了数千账户,消息一出,人心惶惶,身在加拿大的华人也开始咨询自己的税务问题。


接着,中国方面又传来“喜讯”,新的个税改革草案得以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强化税务居民概念,对中国公民进行“全球征税”。


对许多加国华人来说,税务本身就是个极其复杂的问题。此番,中加两国间的税务信息不对等一举瓦解,加国华人的税务问题似乎更为棘手了。


有人惊呼“加国华人要交两份税”。其实,华人不必过于担心,因为中加两国还有一个重要的税务协定。


中加间签署的《中加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称“《协定》”),是厘定加国华人向哪国纳税的重要指导文件。本文试图从《协定》原文出发,辅以中国税务机构的官方解读,解读中加税务信息互通时代中加国华人的纳税标准。


税务信息互通后

加国华人怎么办?


《加西周末》第399期中,曾刊登题为《中国移民进入资产裸奔时代》的头条文章(下称“《时代》”),详细解读中加税务信息互通的过程与目的。近日,随着中加两国基于CRS的税务互通机制正式生效,以及中国新个税改革中“全球征税”概念的出炉,这篇文章再次被全网大量转载、引用。


该文介绍,在CRS标准下,中加两国将依据税务居民标准把国民(包括已经获得新国籍者)的财富信息进行统计并交换。对华人来说,如果自己被中国方面判断为“非中国税务居民”,其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期货、投资型保险、信托等)将被加拿大政府知晓,反之亦然。关于两国税务部门与金融机构对个人账户信息的调查细节,可参考《时代》一文,在此不再赘述。


税务信息的公开交换为加国华人、尤其是频繁往返两国之间的加国华人带来了困惑:我究竟应该交哪国的税?此时,中加两国间早早未雨绸缪签署的用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即成为了重要参考标准。


《协定》是由中加两国时任领导人早在1986年签署完成的,其中部分内容是否符合当下时代需求或仍有商榷价值。在中国正式步入“全球征税”时代后,《协定》是否会因此被修订也尚属未知。但在现有条件下,《协定》即是决定加国华人居民纳税标准的最重要参考文件之一。本文截取《协定》中最可能对加国华人产生影响的内容,予以解读。

一、税务居民身份的判定


一个人该向哪国交税,最重要的先决条件即是他的税务居民身份判定。《协定》中,对税务居民的判定作出了四项规定,现以简单易懂的语言予以呈现:


1.在哪国有永久居所,就是哪国税务居民。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下称“总局”)的官方解读文件,“永久居所”不见得是“个人名下的产权房”。在两国都有永久居所时,则以“将哪国视作重要利益中心”作为决定税务居民身份的标准。重要利益中心可以居所、亲属、银行账户、驾照、保险等社会联系作为参考标准。


例子a:一中国人在加拿大没有房产,但长期租房生活。其将被中国视作非中国税务居民,被加拿大视作加拿大税务居民。其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将可能通过CRS被加拿大掌握。


例子b:一已经入籍加拿大的中国人每年在加拿大生活4个月,但在加拿大有车有房,孩子也在加拿大上学,则其有可能被视作“将加国视作重要利益中心”,而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其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将可能通过CRS被加拿大掌握。


2.在哪国都没有永久居所,则根据其习惯居所所在地判断其税务居民身份。根据总局的说法,此时即应将个人在两个国家的居住时间纳入考量。网络上流传甚广的“以居住是否超过183天为判断标准”的说法,即是由此而来。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是否超过183天”并非两国税务机构对税务居民身份判断的唯一标准,在《协定》中也没有明确的文字体现。


例子c:一中国人频繁往加拿大出差,但一年内未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83天,在加国也无产业、亲属和财产,其大概率不会被视作加国税务居民,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也不会被交换。


3.在两国都没有永久居所和习惯居所,则根据国籍决定税务居民身份。


例子d:一加拿大籍华人频繁在中、加和第三国之间出差,名下无房产,亦无固定住所,长期居住宾馆。此时根据国籍判定其是加国税务居民,其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可能被交换。


4.拥有双重国籍时,两国协商解决。这一条例显然与中国现行《国籍法》冲突,在实际生活中应用价值不大。


二、不动产所得


房产是加国华人在处理税务时所重点关注的话题。按照中加两国的现有规定,不动产有关信息并不在CRS税务信息互换的范围之内。但是,根据《协定》,因不动产产生的收益可能被纳入征税范围。语言简化后的协议规定如下:


1.在一国取得的不动产所得,可在另一国被征税。根据总局的解释,这里的“不动产所得”指使用、出租等。(卖房取得的收益在法律意义上属“财产收益”,在此一并提出仅为方便读者。《协定》规定房产坐落的国家对卖房所得收益拥有优先征税权。通常来说,就是房在哪儿卖,税在哪儿交。卖房涉及的税务问题较为复杂,在此不做展开讨论。)


例子e:一生活在加拿大的华人出租自己在中国的房产并盈利,如其根据本文上述标准被中国视作加拿大税务居民的话,其在中国的房租收益将被视为海外收入,并被加国政府征税。


三、个人收入


经语言简化,《协定》就工资、报酬等收益产生的税收事宜规定如下:


1.被哪国视作税务居民,在哪国得到的工资、报酬就必须在该国交税;a国税务居民在b国取得的工资、报酬,可以被b国征税。


例子f:一中国人一年中有半年时间被派常驻加拿大,并领所在公司加拿大分部开支的加元薪水,其在一定程度对两国都有纳税义务。中国领的工资交中国的税,加国领的工资交加国的税。


2.如a国税务居民在b国一年内未住够183天,得到的报酬非b国雇主支付,且报酬不是a国机构在b国的常设分支负担的话,则该人无需向b国交这部分收入所得税。


例子g:一中国人被中国公司派往加拿大参加为期三个月的商业会议,在加期间领中国公司发的人民币薪水,则这部分收入无需向加拿大纳税。


四、留学生


《协定》规定,留学生的生活费不应被所在国征税。


例子h:一在加拿大上学的中国留学生从在国内的父母处收取1万加元汇款,该笔汇款无需被加拿大征税。但汇款仍需遵守中国购汇相关规定,并仍可能被加国税务部门以“反洗钱”理由进行查验。


五、双重征税消除方法


为避免居民被征两份税,《协定》规定,中加两国税务间采取抵免原则。


例子i:一生活在加拿大的华人在中国有固定收入,这笔收入在中国已经被扣除税费,但在税务信息互通时代将可能被加拿大视作可征税的海外收入。该华人在加拿大报税时应提供带翻译件的“完税证明”(中国各地税务机关可开),在加拿大即只需就两国税率之间的差额补缴税费,而不用被征两份税。


由于中国的个税改革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关中加避免双重征税的议题必将成为下半年移民和中加两国财税从业者关注的焦点。本刊也将及时追踪事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