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管理方法下的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顺应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境外投资监管程序、减少企业境外投资监管负担的要求,并增加了指导和服务企业境外投资的职能和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规定,这对于鼓励和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加快迈向国际化的步伐显然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有意开展境外投资的企业来讲,应当抓紧熟悉该办法。


1、可从事的境外投资活动有哪些?

办法规定的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2、从事境外投资活动的主体有无限制?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可从事境外投资活动。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同时,投资主体还可以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这种控制包括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3、投资哪些境外项目应报送国家发改委核准?

办法规定,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核准管理。敏感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具体如下: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4)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


(1)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2)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3)新闻传媒;


(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4、投资哪些境外项目只需送报备案?

根据办法,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下列情形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


(1)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


(2)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


对于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管理。


5、境外投资项目经核准或备案后,发生哪些情形要申请变更?

根据办法规定,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6、境外投资违规将受到何种处罚?

办法规定,国家发改委和省级发改部门根据境外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国家发改委将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布企业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信息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公示,违规单位将受到信用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