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电影投资需注意的重点法律问题

境外电影投资需注意的重点法律问题

近期,随着电影《战狼2》燃爆朋友圈、口碑爆表以及票房的直线飙升,这部影片背后的资本力量北京文化、光线传媒、阿里系等也逐渐浮出水面。而对于作为导演和投资方之一的吴京团队,或将获得超过15亿的分成,除去2亿元成本,吴京团队的收益将超13亿。不光是《战狼2》,随着近些年来电影消费市场的持续火爆,中方投资人参与到高品质的国产电影及好莱坞商业大片的电影项目投资比率也逐年攀升,动辄过十亿的票房成绩带来超高的投资回报率,往往使得投资方赚得盆满钵满。




然而,对于境外电影投资项目,由于其政策限制、审批手续、分账方式等方面的特殊性,在高回报的同时,也面临着复杂多样的投资及法律风险。本文通过对境外电影投资项目重点法律问题的归纳与研究,并结合专业经验、产业政策及影视行业投资相关案例,从影视投资人普遍关切的相关重点问题出发,对目前实务中急剧上升的境外电影投资专项法律服务中所需注意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及阐释。




影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一)对具体电影项目进行投资


直接将资金投入具体的电影项目,待电影发行后,按照影片投资合同的约定分配包括发行收益及其他后续版权收入等的电影项目收益。该种投资模式目的清晰,投资收益较快,退出方式也相对灵活。但目前电影基金很少投向单一项目,往往会“打包”投资多部影视项目,以有效分散投资风险。



(二)对电影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对电影产业投资更加深入的投资模式便是对电影公司进行直接的股权投资。一方面,资金可通过收购目标影视公司股权,参与公司运作电影项目而获取股东收益;另一方面,也可通过公司上市或并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得投资回报。该种投资模式往往需要大量的投资金额,投资和回报周期普遍较长,但收益相对稳定。



投资境外电影的法律限制及要求




(一)一般性禁止情形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投资美国、欧洲电影不属于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通常实行备案管理制。同时也不得存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禁止情形,主要是指不得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不得违反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



(二)影片不得载有的内容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可知,国家鼓励及保护对境外电影项目的投资。但根据该法第十六条、《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所投资的境外电影若要寻求国内发行及上映,首先在内容上不得存在以下事项: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以上这些禁止性内容,都将是我们在境外电影投资项目考察及筛选时对影片内容及故事梗概的重点考量对象。



(三)影片制片限制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可知: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因此,非电影制片单位的电影项目投资者无法与海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且所投电影需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的,需要与国内电影制片单位进行合作。



境外电影项目在国内获得公映的手续




(一)影片的进口发行与纳税


我国《进口影片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属从外国及港澳地区进口发行影片或试映拷贝的业务,统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经营管理。影片进口时,由海关凭中影公司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放行。属于在全国发行的商业性影片,应在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属于非商业性影片,应予免税;属于非商业性影片,进口后经过批准在全国发行的,由中影公司按章向北京海关办理补税手续。”


目前,需要进入国内院线的如美国好莱坞进口影片,只有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及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引进及发行权。同时,进口国内的商业电影应当缴纳相应的税费。



(二)电影审查制度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包含境外电影),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三)需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证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分账片、批片、合拍片



作为投资标的的境外电影片将以何种方式引入国内进行发行和放映,决定了分账比例的大小和投资收益的多少。因此,有必要对影片类型的区分和各自的特点进行了解与掌握。



(一)进口分账片


一部好莱坞电影根据摄制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进口片和合拍片;而进口片又根据发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分账片和批片。


“分账片”即电影版权所有者不卖断发行权,而是委托中间机构代理发行,并事先商定收益比例,按照影片的票房收入进行分成,以使制片方、发行机构和放映单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进口影片。其主要的国内操作方为中影和华夏两大龙头国企。目前,越来越多的分账大片在国内采取全球同步上映的方式。



(二)批片


“批片”是指海外电影版权所有者将某段时间内的国内发行权以固定价格一次性出售,由买方买断、自负盈亏,影片制作方不拿票房分成的电影。


批片是国内民营电影公司切入进口片市场的口子,一般由中方买断影片版权,并在中国市场发行,而电影的审查、审批风险一律由中方承担,所以在国内独特的制度和审查环境下,批片往往带着博弈的性质。批片的引进流程可概括为:买版权、拿指标、过审查、等档期。


在2010年之前,中国的批片市场并不特别引人注目,直到《敢死队》被50万美元买断,并斩获2.16亿人民币票房,甚至进入当年票房总榜前十之后,巨大的利润空间让批片市场迎来了大批跟风者,从而也导致版权价格成倍增长。到《敢死队2》时,其版权价格高达800万美元。据统计,2016年全年批片票房已超过45亿。



(三)合拍片


根据《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二条的内容可知,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电影片。


联合摄制是指境内外制片公司共同投资、共同摄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一种合作形式,其对中外公司各自的出资比例和主创团队及主演的国内外人员占比等有硬性要求。协作摄制只是协助拍摄,即为一部电影的拍摄提供相关帮助,而此电影的投资、版权,收入等与协拍方无关。具有单纯为外方提供服务的性质。委托摄制是外方委托中方在中国境内代为摄制。


三种合拍片类型中,仅联合摄制影片方能享受国产片待遇,没有配额限制,分账比例较高,甚至能享受相关政策的扶持,在国内上映相对容易,如《狼图腾》《长城》。而协作、委托摄制的影片版权都归外方所有,若要进入中国内地市场,则需要按照进口片的程序进行,成为分账片或者批片。



(四)合拍片的立项要求


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中外合作摄制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合同。



每年进口影片的配额限制





(一)《中美双方就解决WTO电影相关问题的谅解备忘录》


中美两国就“中美出版物与视听产品案(WT/DS363)”的谅解备忘录被电影业内称之为《中美电影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将在2012年之前每年引进美国电影20部配额的基础上增加14部大片配额,而新增的14个配额只能以IMAX和3D电影格式引进(其中普通分账片即2D电影为20部,其大部分都来自好莱坞,但这20部中必须保证引进6部非美国影片,比如2016年的《巴黎危机》);美方影片在中国的票房分账比例从此前的13%升至25%;增加中国民营企业发布进口片的机会;中美合作拍片将享受中港合拍片同等待遇,其在中国大陆地区放映不受引进片配额限制。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协议签订于2012年2月17日,并于2017年2月期限到期。按照2012年备忘录的要求,2017年是过渡期,中美双方将就电影相关问题或展开新一轮的磋商与谈判,以达成新的约定与条件,并形成新的备忘录。或不展开新的磋商,而将回到世贸组织的裁决。


综合近些年中美双方在电影方面的合作,谈判的总体趋势应当是越来越开放、向好的,应会达成一定新的成果,以符合双方共赢的局面。但美国特朗普新政府的上任或许会增加双方谈判中博弈的过程,存在一定贸易摩擦的可能性。



(二)《分账影片进口发行合作协议》


为了进一步落实上述备忘录的规定,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与美国电影协会在2015年习近平主席访美期间,达成并签署了中美《分账影片进口发行合作协议》以及适用于中影集团旗下所有许可合同的《标准条款》。双方主要达成两项协议:中国引入国际审计机构对票房进行第三方监督;中国逐步取消“批片”配额限制。



影片分账的依据和标准




(一)合拍片适用国产片分账比例的认定条件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所认定的中美合拍影片,可享受和国产片相同的分账比例,并且不受分账片名额的限制。其认定条件包括三点:中方出资比例一般不少于总投入的三分之一;必须有中国演员担任影片的主要角色;需在中国境内取景拍摄。

中美合拍影片需满足上述全部3个条件,方能享受制片方最高45%的分账权利。由中国公司参与投资,并有中国演员(周迅)参演的,由汤姆·汉克斯等好莱坞巨星主演的电影《云图》,因其不满足联合摄制片的全部要求,最后只能以批片身份进入中国市场。



(二)合拍片票房分账细则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第16号)、《关于调整国产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2009年),合拍片票房分账细则如下:1.电影合拍片票房分账视同于国产片票房分账;2.国产影片电影票房分账,以制片方占总票房43%、电影院占总票房50%、院线占总票房7%的比例,对影片票房进行分账;3.影片放映结束后,电影放映单位应当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3.3%)并缴纳电影专项基金(5%)。



(三)进口分账片分账比例


按照国际通行的票房分账形式,进口美国影片各方分成的比例为:制片方占35%,中国大陆发行方占17%,中国大陆放映方占48%。其中48%中至少30个点会归属电影院,院线最多能拿到18个点。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都是基于“净票房”分账,因为进口片和国产片、合拍片一样,应以全部电影票房总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3.3%)并缴纳电影专项基金(5%)。



电影产业的主要投资风险



电影作品的成功和很多其他的传统产业相比,更注重作品的创意、创新及娱乐性。虽然通过植入广告、预售等诸多方式可以提前收回一部分的投资,但真正的投资收入还是要看放映后的市场反响,很难预估其是否一定会卖座。因此,电影产业投资的风险也较高。


首先,电影投资不能完全依靠过去来规划未来。知名演员或知名导演,并不能确保电影作品的质量就一定精良,也无法确保其新的作品一定能够票房大卖。聘用大的卡司一定会增加制作成本,但往往新人的一炮而红反而会带来意料之外的投资回报。高成本、大制作的影片最终票房惨淡的案例也不胜枚举。


其次,达成的电影投资协议涉及版权归属、保底发行、票房分成等诸多方面,条款繁琐且复杂,需要有一定经验的经纪人、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参与。倘若协议不够明确或严谨,后续往往会造成极大的风险或损失。举一个例子,2013年,周星驰执导并由其公司投资的影片《西游降魔篇》在内地票房达到12.48亿,华谊兄弟为该片在内地的发行方。此前,双方达成初步约定,票房达到5亿以上周星驰方面有权获得额外分成,但双方对5亿这个数字的解释存在争议并通过邮件沟通意图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双方邮件往来显示,周星驰方面认为5亿为华谊兄弟收到的院线结算单上显示的金额,而华谊兄弟坚持该金额为其实际收到的票房收入,但双方最终并未就分账基数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最终,此案法院判决华谊兄弟胜诉,周星驰方面因此损失了9400多万的分成收益。


最后,电影作品由于创作主体多,归属存在争议,电影作品版权纠纷案件不断,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而版权纠纷在一定程度上终会影响影片口碑及票房甚至于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运作。



境外电影项目投资法律风险防范



目前,中方电影投资者与参与者的法律意识普遍薄弱,在签署协议和做版权安排时比较大意,往往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法律的作用之一在于“定分止争”,通过合理的安排、律师的帮助,很多风险是可以在萌芽时期就被发现、被防范、被遏制和被化解的。做好境外电影项目投资风险的法律防范的重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务条件的确认


确认投资的金额、确认投资的方式、确认投资的周期、确认投资的回报(通常是全球票房分账+衍生品收入)。



(二)境外基础背景信息调查


目的为确认项目真实性。主要在于,摸清项目信息来源是否可靠,明确投资方式为直接还是间接;了解并掌握制片方的公司基本信息,包括成立时间、地点、股东,过往制片的业绩等;间接方式下,了解并掌握被投资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成立时间、地点、股东等以及与制片方的投资或授权的关系。



(三)境外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目的为确认制片方对该部电影有无合法、完整、准确的权利。包括:版权获得的方式,是原创还是购买;如果是购买,IP的载体是什么,是电影剧本还是小说等;如果是小说及其他,购买的IP是否包含改编权以及录音录像制作权(摄制权);如果是购买,应提供并查验IP的著作权人及权利证明材料;通过外部渠道检索该IP是否已有纠纷产生。


目的是确认票房保证,明确主创人员,包括导演、编剧、主要演员等是否已锁定,是否有限制条件。



(四)投资协议审查


无论投资的方式,审查预估是否能确保对项目的投资权益;审查对投资回报有无保障措施,是否有保底发行或其他安排;审查投资权利及义务的具体内容。



(五)境内事项确认


首先,为政策性审查,弄清是否属于国家广电总局限制性题材,是否满足获得电影公映所需手续。其次,是明确定位,确认是合拍片还是进口分账片;若为进口分账片,明确是否能拿到当年引进配额。最后,还需确认其他中方投资人的基本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