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今年年初以来,我国赴泰国南部旅游的游客人数迅速增加,与此同时,涉水旅游项目安全的话题再次引起了国人的注意,游客在参加涉水旅游项目时,意外受伤、溺亡事故频发。
在相关媒体的报道中,有两组数据令人印象深刻:据泰国旅游体育部的统计,今年1月到6月初,共有366名外籍游客在泰国发生溺水,死亡163人,其中中国游客占到了73人。
据我国驻泰领馆统计,1至5月已有30名中国游客不幸溺水死亡。6月12日至13日,有9名中国游客不听劝阻,无视红旗警示和安全提醒,强行下海游泳,被大浪卷入深海,导致1名18岁游客溺亡,4名游客被送入医院抢救。中国驻宋卡总领馆提醒我国游客注意涉水旅游项目安全,国家旅游局也发布了相应的旅游警示。
法律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民法通则》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没有具体的案情介绍,我们无法直接明确游客和服务单位之间存在何种合同关系,但游客和服务单位之间均存在某种合同关系则是无疑。 除了合同关系之外,在旅游途中发生的游客人身伤害事件,游客和服务单位之间就可能存在侵权关系。侵权关系是否成立、侵权纠纷的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最后应取决于法院的认定。
在出境旅游服务中,由于游客出游方式的不同,旅行社和游客可能发生两种合同关系,即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和代办旅游合同关系。如果是前者,作为组团社的旅行社,就必须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后者,如果仅仅是机加酒服务,旅行社可以提示游客注意旅游安全,也可以不提示游客注意旅游安全,因为代办合同中没有旅游服务项目。
在包价旅游合同关系中,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确保旅游产品和服务安全、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及采取相关措施。
第一,在境外涉水旅游服务项目中,旅行社选择的涉水项目必须是具备合法资质;第二,在参加涉水项目前,旅行社应当履行全面的安全提示;第三,尽管涉水产品已经获得了合法性的审查,但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这些项目之前,应当对游客进行特殊的训练和培训。同时,一旦有游客发生意外,旅行社应当开展积极的施救。
境外旅游服务项目安全管理的路径
第一,作为旅游经营者的旅行社,在为游客提供服务时,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以保障游客人身财产的安全;第二,对于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境外旅游服务中。这里讲的同样适用,不是直接要求境外旅游经营者遵循我国的法律规定,而是出境游组团社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第三,对于经常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国家和地区,我国政府应当有明确的态度,要求这些旅游目的地采取措施,保障我国游客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要对我国游客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和引导;第四,游客需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