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危机贾跃亭12亿资产被冻结,不知道他买了海外的保险了吗?

7月6日,乐视网发布上市公司公告称,贾跃亭将辞去董事长一职。同日,贾跃亭发表声明,称对乐视至今日的巨大挑战,会承担全部的责任,并恳请大家给乐视一些时间,会把金融机构、供应商以及任何的欠款全部还上。在这次危机中,贾跃亭夫妇及乐视系的三家公司,共计12.37亿资产于上周被司法冻结,招行申请财产保全共计12.37亿元。资本不投乐视,贾跃亭自己投,没钱就用银行借贷、股权质押等铤而走险的方式筹钱,一旦资金链断裂,贾跃亭铺开的生态有整体崩盘的风险。

随着供应商围堵追债、20多位高管相继离职、上千人被裁员、孤注一掷史上最大规模的降价……乐视的“生态化反”风雨飘摇。在这种危机重重的情况下,我们想知道的是,贾跃亭买海外保险了吗?

一些濒临破产的企业主不论大小,通过股权质押、减持套现等,转手购买保险(或者香港保险),通过保险避债,将巨额资产暗度陈仓至保险公司,期望在大陆“ 保险权大于债权 ” 的法律框架下,即使公司被清盘,手中保单也不会打水漂。相信读者们也会经常看到类似消息,但是现实却是,在有些情况下保险是不能避债的,更不能避税。

“保险能避税避债”的说法不完全正确吗?哪些保险能避税避债?企业家又该怎么去避免“企业破产=家庭破产”的窘境呢?

在过去,有很多代理人借助“保险能避税避债”的理念向企业家推销保险,有很多经营不善的中小企业主抱有侥幸心理去购买保险以躲避债务或者逃脱税务。保险能不能避税避债的争论一直喋喋不休。2015年3月6日,浙江省高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对执行人拥有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通知》给争论划上了句号。《通知》表示,被执行人购买的传统型保险、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年金保险、或其他具有较高现金价值的保险都属于法院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的保险产品。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这一条被认为是“避税避债功能”的根据,而被广为流传。其实不然,我们逐条分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里明确表示:不得非法,如果有法可依,类似于上文提及浙江高院的《通知》,那结果也就是另一个样子。“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是的,不会限制你取得保险金的权益,但你取得保险金后,和你偿还债务并不冲突。利用保险可合法“避债避税”, 但若触犯刑法,保险金也会被迫缴。“公司财务出了状况,或是你出现债务纠纷,即使房产、汽车、股票都被追偿,你的保单却不会被用来抵缴。”

截至去年年底,我国已有96万名千万富豪和6万名亿万富豪。而“避税险”“避债险”“富人险”则作为很多保险公司向富人推销的噱头,被说得神乎其神。果真如此?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些案例

安然创始人借保单避债务

肯尼斯·莱是美国安然公司创始人。安然公司在2001年年底申请破产,而他在公司宣布破产的前一年,花费400万美元购买了多种类型的商业年金保险。按保险合同约定,从2007年开始,肯尼斯·莱夫妇每年将可以领取保险公司支付的年金约90万美元。最绝的是,在美国,大多数州都规定人寿保险金和年金的给付受法律保护,所以即便肯尼斯·莱夫妇宣布破产,债权人也无权要求用这笔巨额年金来抵缴债务。

这让中国人见识了一把保险产品的“特殊功能”。保险产品果真有如此超能力?在国外,很多富豪会利用保险合法为自己“避债避税”,一旦发生债务纠纷或“吃官司”,个人资产被用来抵债、没收和查封后,保险依然能够安全地为其或家人留下一部分钱,甚至仍能维持像之前一样的奢华生活。还有很多超级富豪利用保险规避遗产税;在身故后,尽可能多地把钱留给子孙后代。在这里,需要提醒广大受众的是,在我国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保险业界资深人士普遍认为,如果保险人陷入经济纠纷或涉嫌犯罪,属民法范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资金来源有问题,法院是无权强制处理保单的。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例如,如果购买保险的资金是违法所得,触犯了刑法,这笔钱基本上会被依法追缴;在负债或公司财务恶化后投保,也会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有被判为无效的可能;另外,洗钱也是不容许的。我国的《反洗钱法》中有l7条针对保险公司的条款,现在又有更新的补充。对于—些保险费来自非法途径的,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 

据我国相关法律,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人寿保险是属于人的生命资产,不需要缴税的,并且受益人的权利是大于债权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利益来偿还债务。

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分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其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所以,买保险时,如果产品属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或者两全保险,都属人寿保险的范畴归属,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保险公司以类似年金形式返还的产品,实际属两全保险。而其他类型的保险,如企业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只有受益金受法律保护。

人寿保险的债务豁免功能肯定是有的,但在填写保单时,必须指定受益人,否则赔偿金只能算作遗产,需偿还被保险人债务。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死亡,其购买的保险又有明确指定的受益人,那么这笔保险金会直接赔给受益人,不作为遗产处理,也不会被用来偿还债务。但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死亡或者只是在保单的受益人项目里填写了“法定”,那该笔赔偿金则算作被保险人的遗产,需要偿还生前债务。客户购买人身保险后,资金从个人资产中剥离,划归到保险公司,出现债务问题,依照相关法规,任何机构包括法院都不能动客户的保险。

但《合同法》只规定了债权人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退保抵债,债务关系却依然存在,如果债务人的保险金经过一段时间后按照保险合同返还给了债务人,这笔钱很有可能依然需要偿还之前的债务,除非当时债务关系已经不存在或者诉讼时效已过。但即使保险到期,客户不取出的话,—般会继续存在保险公司的账户里,别人无法动用。

利用保险合法避税,在我国用武之地还不多,目前只有《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条文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国外,利用保险合法规避遗产税早已普及。遗产税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关注,尤其是对于高净值人士,一切迹象都显示遗产税的征收已离我们不远。相信如果真的开征遗产税,或许富人们对遗产规划的需求将替代目前的债务规避,成为其购买人寿保险的主因。

于保险的另一种避税方式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相较于遗产税,目前或许离中国人更近一些。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时,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香港保险产品能否避税避债取决于以下几点:

1.债权人是否知道债务人资产转移到香港保险的事实。如果债权人不知道香港保险资产的存在,也无法向内地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2.内地法律是大陆法系,香港法律继承于英国,属于海洋法系。内地法律条文能不能在香港执行是个很大的问题。即便内地法院判决,要求债务人的香港保险资产强制执行,依然会面临内地判决在香港失效的问题。这也是很多问题官员和问题商人,一有风吹草动就跑到香港的原因。

3.香港法律关于保险避税避债的相关规定。由于香港法律体系是海洋法系,判决会参考过往的判例。

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并非帮助债务人实现避债,无论是在大陆法体制之下还是在香港法的规则内,保险的本性还是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至于妙用保险实现避债之功效,有必要在内地与香港不同的法律语境之下有针对地分析,方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此外除了保险,还有其他的金融工具,比如信托等,他们可以与保险相辅相成,满足高净值家庭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