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信托:让财富保值



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在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运用,一些声名显赫的家族均把财富交给专业的信托机构来管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信托投资逐渐也成为财富人士首选的理财方式之一。


然而,在国内,信托只是作用一种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短期投资行为,但在国外,国外信托产品的功能则更为丰富精彩。


公益信托是本色

 

英国是信托业的鼻祖。作为一种转移与管理财产的制度,信托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但随后在美国、日本等国得以继受并迅速发展。在美国,信托适用的范围极广,领域甚宽,只要不违反法律及公共政策,可由当事人依据不同的目的创设各种信托,如教育信托、自由裁量信托、信用信托、慈善信托等等。


不过任凭信托如何海阔天空地发展,信托在它的鼻祖地始终投有脱离其本色。历史上,英国人就习惯于死后将财产捐献给社会.以弘扬宗教精神;现实制度中,英国也对公益性质的信托采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人们将财产捐献于公益事业。如今,随着公益慈善活动在全球富人家族中的愈发流行,出于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而设立的各类公益信托(亦称慈善信托)也随之在盛行全球。我国近年来也尝试着推出一些公益信托产品,如华润信托金推出的爱心传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


美国首富比尔.盖茨多次荣登美国慈善榜首。1999年,比尔.盖茨做出了令人震惊的举动:他为改善贫穷国家的卫生保健,建立了170亿美元的基金会,并且规定每年必须捐赠其全部财产的5%。到2003年,盖茨和他的妻子已经为这个基金会投入了256亿美元,占到他们现有财产的60%。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私人基金会。2005年。美国第二富巴菲特也决定将300多亿美元的财产捐入该基金会。2008年,比尔.盖茨又决定580亿财产全部捐赠给慈善基金,一分一毫也不会留给自己子女。如今,盖茨基金会关注面涉及艾滋病、结核病及非洲等落后地,其项目已推出了多个慈善信托基金,惠及美国各州和世界各地。如今年四月,该基金会与美国、加拿大、西班牙和韩国政府的代表在美国财政部共同推出一项全球信托基金,以帮助全球最贫困的农民种植更多作物和赚更多钱,这样就可以让他们(及其国家)摆脱饥饿和贫困。



除了富翁们一掷千金地成立公益信托来扶贫济困外,明星们也开始身体力行。近五年来,贝克汉姆与辣妹维多利亚已经通过其共同创建的“维多利亚大卫?贝克汉姆慈善信托基金”向儿童捐赠超过100万英镑,成为英国名人热衷慈善事业的“大户”,其支持的慈善项目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残疾儿童基金会等相关组织的儿童援助项目。


遗产信托是主流


虽然公益信托是信托是信托的本色,但就全球而言,财产继承问题目前已成为全球利用信托的重要动因,换言之,遗产信托是当代信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财产生不带来,死不带去。却往往会在财产的主人过继后引发争夺财产的大战。其中最着名的可能要数龚心如遗产案。龚如心生前与其家翁王廷歆曾就丈夫王德辉遗产展开过长达8年的诉讼,这宗“世纪争产案”在2005年最后由香港终审法院裁定龚如心胜诉。孰料,两年刚过,龚如心病逝,留下近千亿港元财产,关于她的遗产又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夺。商人陈振聪指自己持有龚如心2006年签署的一份遗嘱,并称其为龚如心遗产的“唯一继承人”;而由龚如心胞弟主持的华懋慈善基金则持有龚如心2002年签署的遗嘱,该遗嘱声明将绝大部分遗产拨入华懋慈善基金。直到2009年5月,龚如心遗产争夺案终于才尘埃落定。


无独有偶,香港大屿山昂坪莲池寺第二任主持圆行法师1989年圆寂后,遗下近2800万港元资产,在去世前一年就决定成立慈善信托基金弘扬佛法,由于种种原因未果。自其1989年圆寂后,因多名弟子争夺遗产,计划一直搁置。


以上案例均表明一个事实:如果在龚心如和圆行法师在世时就设立一个遗产信托,不仅其去世后免去了众多的纠纷,而且遗产的用途能完全执行其遗愿。


相比较而言,“肥肥” 沈殿霞就英明地得多。2007年10月,“肥肥”大病入院后,她已经秘密订立信托书,将名下近亿元资产转以信托基金方式运作,并交由合法的信托人管理,一旦她不在人世,女儿郑欣宜面对任何资产运用和工作等大事,最后决定都要有信托人负责审批、协助。为此,她确立了几位遗产管理人,前夫郑少秋是首选,其他人选包括陈淑芬、肥肥大姐和好友张彻太太。如此这番,可以避免阅世未深的女儿可能被他人所骗,保障了欣宜的未来生活。


难怪遗产信托在海外常被形容是遗产委托人从坟墓中伸出来的手,可以在死后继续按其遗愿操控信托资产的安排,可以规定给后世子孙的奖助学金、创业辅导金或弱势子孙生活补助金。


事实上,除了能保障自己的后代能过上好日子,委托人还能通过遗产信托可以避免继承人因生活奢靡或不善理财而败光家产。老话道:“富不过三代 ”,而遗产信托受益人可以不只是下一代子孙而是世世代代,让后代子孙在其百年后还能得到庇荫。香港时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副总裁蔡尔达曾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真实案例,香港曾有一位青年在获得了一笔3000多万港币的现金遗产后,挥霍无度,接二连三地换名车,结果在一年时间内就将3000多万港币花个精光。如果赠予这位青年遗产的长辈选择了遗产信托而进行有效的遗嘱安排,这种不理智的行为即会受到信托的约束和控制。


海外避税的有效载体


无论是公益信托还是遗嘱信托,或者是其他种种类型的信托,在国外,国外信托产品作为财富管理的工具而存在。


众所周知,在国外,国外信托产品是避税的最有效的载体之一。就以遗产税为例,虽然,中国目前免征遗产税,但在大部份国家,遗产要需支付遗产税或遗产继承税。在美国,遗产税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60万美元以上征收遗产税,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0%;在日本,继承税税率共分13个档次,从10%到70%;在意大利,实行混合遗产税制,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在国外,经常会发生有人继承了价值连城的实物遗产,却拿不出现金支付遗产税,但如果通过设立遗产信托,这巨额的遗产税就可以全额免单。


同样,对于公益信托,也有异曲同工之妙。用公益信托形式来避税已成为企业或个人投资理财的重要内容。比如,美国联邦税务法规定,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法人可享有多重税收优惠,这些政策包括: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可免缴所得税;公益信托财产为土地、房产时,免征土地税和财产税。另外,设立公益信托,委托人也可享有税收减免。


节税效应是信托业务得以广泛开展的重要原因。然而,除了节税效应,信托还有一个鲜为人知的财富管理效应,即充当了财产的“防火墙”。因为信托独具的信托资产破产保护机制,而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不是同一人,果受托人死亡、离异或破产,信托财产不会受其牵连,债权人或配偶都无权拿回。此外,用于设立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即使受托人(一般为信托机构或私人银行)发生破产、清算等经营风险,受托人的信托财产也不受波及,法律规定会有有另一家机构来接管。


蔡达尔又向讲述了另一个故事。香港曾有一位富商,购买一份1000万港币、为期三年的信托,受益人为10岁女儿。未料,二年后,该富商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在清算时,发现该富商曾有一笔1000万港币资金转出,经调查,发现这笔钱变身一个信托,而且受益人是他的女儿,因此,债权人是无法动用这笔信托中的钱款。如今,三年已经到期,信托已转为现金划至女儿名下。按照香港的有关法律,信托只管受益人是否拿到钱,而不管受益人拿到钱后给谁用,又怎么用,富商就是靠这笔信托重整旗鼓,东山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