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将合并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发出《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通知》称,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通知》表示,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通知》表示,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精算平衡,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地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通知》还表示,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中国新闻网)
生育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有什么影响?
生育保险是一个特定时间段特有的医疗支出,而且是特定群体,如果将生育保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之中,就可以让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从而较好地扩大了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本可以实现全面覆盖。
换言之,今后生育保障就将成为医保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医保将成为主险,而生育保障就类似其中的一个强制性附加险。各类人群只要参加了医保,就自然而然地获得了生育保障的相关权利。
同时,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可以有效化解生育与基本医疗保险有交叉的情况,人社部门经办时就不用再判断是属于生育保险还是医疗保险的范畴,只需正常结算、正常报销即可。这样不仅可有效地缓解医院、患者、政府三方的矛盾,还可以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
生育保险那些事儿
宝宝的到来对准爸妈们来说,着实是一场甜蜜的负担。准爸妈们要自己交生育保险吗?生育津贴怎么算?应该怎么报呢?很多准爸妈都很关心这些问题,本期问答生育保险那些事儿。
Q1:生育保险由谁缴纳、为谁缴纳?
●适用人群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费用缴纳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北京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企业按照职工缴费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Q2:生育保险包含几部分?
两部分: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津贴
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医疗费
包括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
Q3:生育津贴具体如何计算?
通俗来说,生育津贴就相当于生育保险基金给职工支付的生育期间的工资。计算方法如下:
●女职工: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男职工:看护假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举例来说,一名女职工所在的单位上一年月缴费平均工资是5000元,她生育前后休了128天产假。她的爱人在其生产期间陪产共计休了15天看护假,其爱人所在的单位上一年月缴费平均工资是8000元。
那么这位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的标准就是5000元除以30,再乘以128,得出她的生育津贴约为2.13万。她的爱人享受的生育津贴的标准就是8000元除以30,再乘以15,得出其生育津贴为4000元。
Q4:生育医疗费申报需要哪些材料?
●住院生产费
北京晨报记者在市妇幼保健院采访了多位前来产检的准妈妈,对于即将住院生产的住院等费用准妈妈们表示不太担心。这是因为医院会在产妇办理住院手续的时候,留下产妇的社保卡、生育服务证,会自动在结账时划走报销费用部分。
●门诊产检费
当记者问到门诊产检这部分费用的报销时,大部分准妈妈表示不太清楚。实际上,门诊产检费实行实报实销,所以要求准妈妈们在产检时,留好收费单据。目前北京市门诊产检费用最高报销额度为1400元,需要在生产后由女方单位提交到社保中心,报销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国外生育保险待遇
1、覆盖范围
不少国家将享受生育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包括非劳资妇女在内的一切女性。少数国家或地区对享受生育保险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只要该妇女是该国公民,就有资格享受。但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对享受生育保险的女性作出了限制规定 ,具体可分为五种情况。
一、是只对居住权有一定要求,如冰岛规定有常住权的母亲,可享受生育保险;卢森堡规定受益人必须在该国居住 12个月以上, 且夫妻两人必须在该国居住3年 , 才能享受生育保险。
二、是只要从事受保职业的就有资格享受,如日本、波兰、危地马拉、几内亚、丹麦等国。
三、是要求从事一定时间的受保职业, 如加拿大规定在最近一年内从事受保职业 10~14周后, 才能取得享受资格; 阿根廷规定产前连续受雇 10个月或从事现职工作 1个月并在从事现职工作前的一年内受雇不少于 6个月的才能享受。
四、是要缴足一定时限的保险费后方可享受, 如墨西哥规定受保妇女生育前12个月内, 必须已缴纳 30周保险费才能享受生育保险; 一般规定生育前 12个月缴纳保费 10个月。
五、是除要求被保险人在生育前投保达到一定时间外, 还要求被保险人实际参加工作要达到一定时间, 如法国, 被保险人在分娩前必须投保满 10个月,并且在生育的最近一年内的头3个月中,至少受雇 200个小时。
2、立法与管理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密不可分, 两者在性质以及标准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为使生育保险基金更具实力,提高抗风险的能力,大多数国家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立法实施。
在管理上, 一般采取国家集中管理下的区域负责制。例如在英国,健康和社会保障部通过地方办事机构,管理疾病与生育保险费和补助金;通过国民保健系统全面管理医疗服务;全国大约有 15个区域性卫生主管当局和各地区卫生当局,管理国民保健服务工作。在德国, 国家保险协会监督全国健康保险,州保险协会负责疾病与生育法规的实施,疾病基金会管理保险费和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