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起,全球各地开始实行CRS全球税务信息交换,虽然总体政策方向已定,但具体实施细则各异。作为一个新生政策,包括许多金融从业人士在内的社会公众对此了解较少。香港的保险公司内部已经开始相关政策解读,并对其员工进行培训,从2017年开始,将根据监管要求对各项工作方式予以修改。最近我们获取到香港某大型保险公司的内部CRS培训资料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整理,希望能帮到感兴趣香港保险或者已经投资的读者朋友。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提出共同汇报标准(CRS)。该标准目的在于通过使参与国家、地区之间交换税务居民资料,来有效防止境外逃税活动。
那么该新措施与保险公司有何关系?
(1)审查并递交客户税务资料:所有香港金融机构(包括人寿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制定时间表实施尽职审查程序,收集客户税务相关资料及定期将所需资料交与香港税务局。
(2)确保相关资料合法性:根据香港政府于2016年6月30日实施的《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保险公司必须就此收集税务居民的相关资料,以符合本地法律的要求。
(3)对于香港以外的税务居民,需按法律自我声明书上的资料,以及保单的相关财务资料提供给香港财务局,而香港税务局或会将这些资料按政府间协议提供给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
也就是说,CRS实行后,客户的相关保险和税务资料将会提交给相关的税务部门,使得客户资产状况进一步透明化,客户缴税额可能上涨。
首先,不可提供任何税务建议。否则,理财顾问可能因此负上法律责任。
其次,不能协助客户避税。
第三,理财顾问必须与递交投保申请及相关文件表格前,先对所有已填妥的表格及相关文件作出初步的检查。
最后,理财顾问必须提醒投保人提供下列资料:
① 所有居留司法管辖区(即税务管辖区)
② 相关的税务编号
如客户未能提供上述资料,保单将不会签发。
如客户对其税务身份有任何疑问,请客户向专业税务顾问了解查询。
共有三项新修订:
(1)第一部分 AQ7新增出生省、州,出生镇、城市;
(2)第一部分 AQ12新增国家名称及国家编号;
(3)第十五部分 《个人税务居住自我申报证明书》
个人投保人身份识别资料修改:
投保人在投保申请书第一部分填写的资料:
①姓名 ②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③出生日期 ④出生地点(国家,省、州及镇、城市) ⑤居住地址 ⑥通信地址
将被视为投保人自我申报证明书的一部分。
2017年1月1日起,所有新投保申请必须填写《税务居住自我申报证明书》;
此外,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保单,将有机会被要求填写及递交此表格。
2017年1月1日起,如保单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有所改变,应尽快将所有变更通知公司,并递交《自我申报证明书》。
此外,对部分现有客户,如公司记录有任何非香港识别标记(包括非香港地址、电话或身份证明文件),将被要求填写及递交此表格。
个人税务居住自我申报证明书
第二部分:税务用途之国家/居住地司法管辖区及相关税务编号或等同编号
投保人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
1) 所有司法管辖区(即税务管辖区)
2) 相关的税务编号
如未能提供税务编号,须注明原因A、B或C
保险公司将于2016年12月31日对所有现有客户记录作出一次性查核
(1)对于累计现金价值HKD7,800,000以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保单
(适用于非香港识别标记的用户)
通知方法 | 目标日期 | |
首次通知 | 邮寄信件 | 2017年4月底发出首次通知书 |
第一次跟进通知 | 邮寄信件 | 2017年7月底发出第一次跟进通知书 |
第二次跟进通知 | 邮寄信件 | 2017年9月底发出第二次跟进通知书 |
递交《自我申报证明书》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
(2)累计现金价值HKD7,800,000或以下(截至2016年12月31日)之保单
(适用于非香港识别标记的用户)
通知方法 | 目标日期 | |
首次通知 | 邮寄信件 | 2018年4月底发出首次通知书 |
第一次跟进通知 | 邮寄信件 | 2018年7月底发出第一次跟进通知书 |
第二次跟进通知 | 邮寄信件 | 2018年9月底发出第二次跟进通知书 |
递交《自我申报证明书》期限为2018年12月31日
有关《共同汇报标准(CRS)》的最新安排,请大家密切留意相关保险公司的最新公布,一切以最新指引为准。CRS本身不会征税,所以大部分投资者不必太过担心,新政策总是会出现,新对策也是会不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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